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藤市监处罚〔2022〕24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梧州-藤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4月18日 |
当事人:藤县黎玲干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50422MA5PGXKM36?
营业场所:藤县藤州镇西厚路92号
经营者:黎金玲?
2022年1月12日,按照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计划的有关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对位于藤县藤州镇西厚路92号的藤县黎玲干果店经营的甘草榄(生产日期:2021-10-13)进行监督抽检,送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经检验,甘草榄(生产日期:2021-10-13)的《检验报告》(№:WZ2022SPC000124)显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实测值是0.931g/kg,标准指标是≤0.5g/kg,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2年01月29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甘草榄。
我局于2022年1月30日立案并展开调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藤县黎玲干果店于2021年10月18日购进上述甘草榄(生产日期:2021-10-13)3包(2.5kg/包)共7.5 kg,并在藤县藤州镇西厚路92号销售。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工作人员于2022年1月12日对上述甘草榄(生产日期:2021-10-13)进行抽检,送梧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上述甘草榄(生产日期:2021-10-13)货值金额是130.00元,违法所得是25.00元。?
我局于2022年3月7日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书编号:藤市监罚告〔2022〕3-12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局认为,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态度较好,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甘草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罚款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伍元整(¥25.00)。?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没收款缴至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到期不缴纳没收款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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