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归还纳税履约保证金的决定书》的送达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温州-龙湾区 | 发布日期: | 2022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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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关于归还纳税履约保证金的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等规定及〔2012〕11号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现决定如下:责令你公司向龙湾区人民政府归还纳税履约保证金人民币800万元,限于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交纳。还款方式:账户名:温州市龙湾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账号:192251010400209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龙湾支行。
本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1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龙湾区人民政府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articlecontent正文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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