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标准4月1日起调整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 | 发布日期: | 2022年3月30日 |
昨天,记者从县发改局获悉,根据宁波市《关于调整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标准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4月1日起我县将调整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计量收费标准,进一步明确非居民生活垃圾划分、收费原则、实施范围、收费方案及配套政策等。
非居民生活垃圾,是指非居民厨余垃圾和非居民其他垃圾,其中非居民厨余垃圾是指非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
此次出台的收费制度按照“产生者付费”的原则展开,具体收费标准为:非居民厨余垃圾180元/吨(其中:收运环节75元/吨,处置环节105元/吨),折算每桶为14元/120升桶、28元/240升桶,其中废弃食用油脂不收费。非居民其他垃圾200元/吨(其中:非直运模式收运环节80元/吨、处置环节120元/吨),折算每桶为10元/120升桶、20元/240升桶。对符合分类质量要求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暂不收取处理费。
此外,为鼓励非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对于符合相关要求的非居民单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可根据非居民单位垃圾分类工作落实以及非居民生活垃圾分类质量情况制定差异化收费政策。对于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少的沿街商铺等非居民单位,为便于实施,也可采用定额方式收取。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超过年度基准量的,超过部分的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上浮50%。未按规定缴纳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对于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按照有关规定记入信用档案。(记者 马振 通讯员 余丹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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