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六)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开发区 | 发布日期: | 2022年3月18日 |
以下李心满等7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中心薛警官、黄警官 地址:浦江县仙华街道恒昌大道999号,联系电话:0579-88183713)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3月18日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 1 | 李心满 | 4104231988****9571 | 2021年12月23日13时33分,李心满驾驶牌号为浙GD60108的轻型厢式货车行至浦江县浦义公路(华墙村至王村)3公里700米,实施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违法行为。 | 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64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840元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 2 | 许青波 | 4127241985****1817 | 2021年12月10日10时17分,许青波驾驶牌号为浙G29AV8的轻型栏板货车行至浦江县联古线宏方圆盘路段,实施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违法行为。 | 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4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600元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 3 | 商喜军 | 2302311982****3111 | 2021年9月9日18时7分,商喜军驾驶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平白路与下石线交叉口路段,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拟作出罚款5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驾驶的车辆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
| 4 | 楼昌基 | 3307261983****0532 | 2021年5月18日20时55分,楼昌基驾驶牌号为浙GZ3L81的微型面包车行至浦江县人民路(人民西路)14号路段,实施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违法行为。 | 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33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530元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 5 | 方劲松 | 3307261973****1755 | 2021年12月2日16时55分, 违法行为人方劲松驾驶一辆号牌为浙GR7442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经济开发区保尔路220号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事故调查中发现方劲松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车架号:004905)违法行为。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驾驶的车辆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 6 | 张永淦 | 3307261977****0718 | 2022年1月18日6时25分,违法行为人张永淦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行至浦江县浦南街道冯潘线0公里700米与万湖一路交叉口地段处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事故调查中发现张永淦实施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
| 7 | 徐胜 | 5202212000****9879 | 2021年10月4日12时10分,黄应军驾驶一辆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侯中线22公里800米处,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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