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 企 业 书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余姚市 | 发布日期: | 2022年3月14日 |
| 索引号: | 002972794/2022-59892 | 内容分类: | 公告公示 |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 发布日期: | 2022-03-14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 告 企 业 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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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content
近期国内疫情呈现多点散发、部分地区暴发态势,我省已连续报告发生多例新冠病毒阳性案例疑似与进口物品高度关联。为进一步加强进口物防工作,压实责任,补齐短板漏洞,坚决阻止新冠病毒由境外输入我市,有效防范疫情通过进口物品输入风险,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压实企业自主申报责任。工业企业凡有进口物品的,包括企业直接进口、从第三方贸易公司采购、从国内其他口岸转运入浙、通过物流快递等各种渠道进入企业的进口物品全部纳入自主申报范围,并按要求填报进口物品信息表(见附件1)(二)加强进口物品全流程管控。抓实源头、运输、入库、出库和生产加工、销售、人员健康等“6个环节”的管控。入库、生产加工前,应落实预防性消杀和物品核酸抽检。直接暴露人员在接触进口物品当天、第3天、第5天、第7天各进行1次核酸检测。企业应对进口物品装卸区、仓库等重点区域作业环境每周进行至少1次核酸检测。 (三)根据物品种类、运输方式、来源地等因素,采取差别化静置措施。近期来自疫情高发国家或地区的进口物品,原则上需静置7天以上。确因生产需要不能静置的,应严格落实防护措施,做好消杀工作。切实把每个环节都做到位,实现闭环管控,坚决守住企业防疫的“小门”。 即日起,省、宁波及本市将开展“四不两直”不间断督导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实施“亮灯”机制。企业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 余姚市工业企业进口物品疫情防控工作协调小组 2022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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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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