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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食品抽检情况

所在地区: 浙江-宁波-余姚市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6日
建设快讯正文
索引号: K16066341/2021-63444 内容分类: 公告公示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日期: 2021-12-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责任处室: 市市场监管局
2021年11月食品抽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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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余姚市农业农村局、余姚市市场监管局以发现问题为导向开展抽检,共收到食品检测报告907份,不合格9批次;市场快检293批次,不合格2批次。监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已立案,并将严格依法依规处理。11月抽检结果具体如下:

在种植养殖环节,抽检水果、蔬菜、猪尿、粮食、水产205批次,全部合格。

在生产环节,抽检饼干、茶叶及相关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糖、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速冻食品、饮料、水果制品等17类食品119批次,不合格7批次。其中抽检的1批次水果制品水分项目不合格,1批次糕点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5批次酒类酒精度(乙醇浓度)项目不合格。

在流通环节,抽检饼干、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酒类、罐头、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糖果制品、饮料等24类食品283批次,不合格2批次。其中抽检的1批次肉制品食品标签不合格,1批次调味品食品标签不合格。

在餐饮环节,抽检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粮食加工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饮料等8类食品300批次,全部合格。

在市场快检中,抽检水产品、熟食制品、酱腌菜类、粮食加工类食品共293批次,不合格2批次,其中抽检的1批次熟食制品亚硝酸盐疑似不合格,销毁0.57KG;1批次酱腌菜二氧化硫疑似不合格,销毁0.81KG。

食品标签指标说明: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11.3.2规定,其他预包装食品如需标示营养标签,标示方式参照相关法规标准执行。本次抽检的一批次葡萄干营养标签标示适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本次抽检的一批次盐水鸡腿标示的营养成分表中"钠 1080毫克 营养素参考值24%",钠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错误,不符合GB 28050-2011中附录A的规定。一批次自然海盐(未加碘)标示的营养成分表中“钠 38281毫克 NRV1915%”,钠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错误,不符合GB 28050-2011中附录A的规定。以上即不符合GB 7718-2011中条款4.1.11.3.2的规定,故被判定不合格。

质量指标说明:

酒精度(乙醇浓度)又叫酒度,反映酒中乙醇(酒精)的含量,是酒类品质指标之一。酒精度不合格,较大程度地影响口感和酒类品质。本次抽检的一批次糯高粱烧酒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规定产品酒精度为49-51%vol,检测值45.3%vol;一批次高粱烧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规定产品酒精度为53.1-53.5%vol,检测值49.4%vol;一批次散装高粱烧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规定产品酒精度为51-53%vol,检测值43.8%vol;一批次杨梅酒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规定产品酒精度(20℃)为23-25%vol,检测值22.2%vol;一批次杨梅酒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规定产品酒精度(20℃)为33-35%vol,检测值29.7%vol。酒类酒精度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企业生产工艺控制不严格或生产工艺水平较低,无法有效控制酒精度的高低;也可能是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故意标高酒精度,以提高销售价格,欺骗消费者;也不排除生产者的检验器具未准确计量,检验结果出现偏差的情况。

水分含量是水果制品的一项重要指标,会直接影响水果制品的口感和储存时间。本次抽检的一批次新疆红枣产品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规定产品水分含量为25-35%,检测值为19.7%。新疆红枣水分含量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由于生产企业烘干、晾晒过度,未有效控制红枣水分含量所致。

食品添加剂指标说明: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作为食品添加剂,广泛用作防腐剂。脱氢乙酸是一种低毒高效防腐剂,具有广谱性,在酸、碱性条件下具有一定的抗菌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糕点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最大使用量为0.5g/kg。本次抽检的一批次老蛋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生产企业为了防腐,延长产品保质期或者弥补生产过程卫生条件不佳超剂量使用了食品添加剂。

亚硝酸盐是一种具有护色和防腐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广泛应用于肉制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亚硝酸盐作为护色剂,可以使肉制品呈现鲜艳的颜色,同时还具有防腐作用,可以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亚硝酸盐在肉制品中最大使用量为0.15g/kg。牛筋中亚硝酸盐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加工企业追求经济利润超量、超范围使用亚硝酸盐,或因生产人员对食品添加剂使用意识薄弱,出现乱加、误加情况。

二氧化硫作为一种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工业中发挥着护色、防腐、漂白和抗氧化的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二氧化硫在酱腌菜中最大使用量为0.1g/kg。泡菜中二氧化硫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不法商贩在利益的驱使下,在食品中大量地添加二氧化硫及其盐类,也可能泡菜在发酵过程中产生了亚硫酸盐导致二氧化硫超标。

附件:公示11月抽检合格信息汇总.xlsx

公示11月抽检不合格信息汇总.xls

余姚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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