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余姚市2021年度企业闲置资产流转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余姚市 | 发布日期: | 2022年3月8日 |
| 索引号: | 002972794/2022-59723 | 内容分类: | 公告公示 |
| 主题分类: | 国民经济发展规划、计划 | 发布日期: | 2022-03-08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 关于印发《余姚市2021年度企业闲置资产 流转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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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意宁波生态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余姚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加快推进企业闲置资产盘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集约发展,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余政发〔2020〕2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项目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2021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闲置厂房(土地)流转项目。 (二)企业范围 出让企业和受让企业均为工业企业且在受让前均已经在余姚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政策范围 对企业闲置厂房(土地)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涉及房产和土地资产过户有关税收(仅指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所形成的地方贡献收入的50%奖励给受让企业。 二、项目要求 (一)2021年度,全市范围内一次性转让证载面积为土地5亩(含本数,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除外)或厂房2000平方米(含)以上,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二)项目建设期为受让企业于厂房(土地)转让后(以权证转移日期为准)12个月(含本数且精确至日)。 (三)仅涉及土地转让的,受让企业于项目建设期内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的25%(不包括土地款)。 (四)涉及土地和厂房转让的,受让企业于项目建设期内在该厂房(土地)上的新购置设备或受让企业原厂区搬迁设备金额在200万元以上。 三、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间 第一批次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9日,第二次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超过该时间一律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 1、余姚市企业闲置资产流转项目奖励申报表(附件1); 2、闲置资产转让合同或拍卖成交确认书; 3、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包含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及契税); 4、企业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5、购买土地(厂房)的增值税发票; 6、项目总投资额、项目已投资额证明材料或设备明细表(附件2)。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企业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书随带原件,经审核后归还),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三)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受让企业填写《余姚市企业闲置资产流转项目奖励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受让企业与出让企业不在相同所属区域,由受让企业所属地申报; 2、由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中意宁波生态园、余姚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进行初审,并经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四、项目审核 (一)审核内容 1、仅涉及土地转让。审核是土地是否认定为闲置土地,转让面积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于项目建设期内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的25%以上。 2、涉及厂房与土地转让。审核土地是否认定为闲置土地,厂房(土地)转让面积是否符合要求;审核设备是否已经购买或受让企业原厂区设备搬迁至受让地并安装(或使用);审核设备购置发票、实际付款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审核要求 1、设备认定要求。主要指项目建设期内以购置、自制、融资租赁、原厂区搬迁等形式添置的生产制造设备、为生产服务配套的研发检测类设备及智能物流、智能仓储、生产用模具等配套设备。设备在财务上须列入“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对自制设备及模具等如要计入设备投资额则必须要转入固定资产账目,其中自制设备还需提供组成此设备的零部件明细(含材料)及金额。 2、设备投资额确定原则。以购置、自制、融资租赁形式添置的设备按实收实付要求,以发票并结合付款凭证、信用证或汇票作为支付的依据,认定设备投资额。①设备已到厂且在项目建设期内开具发票并付款,允许10%以内的质保金未付款;项目建设期外,允许30%以内的设备定制预付款计入设备投资额。②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的设备,对于最终设备归属权为项目实施单位的,需提供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租赁合同及相关付款证明,以实际已支付的租金分类确认为设备投资额。③原厂区搬迁的设备以账面初始价值认定设备投资额。 (三)审核流程 1、仅涉及土地转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核,填写《项目审核表》(附件3),审核通过并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发放奖励给受让企业。 2、涉及厂房与土地转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通过后,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联合审核,填写《项目审核表》,审核通过并公示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发放奖励给受让企业。 五、其他 (一)审核验收相关费用在政策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受让企业有权拒绝与项目审核无关的要求;受让企业无故拒绝项目审核要求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资金补助。 (三)严禁各种违规行为,企业违反本办法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补助资格并追缴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同时三年内取消其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资格。专家、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要做到严谨、科学、公正,认真审查和质询,实名填写专家意见并终身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或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项目所涉及企业相关商业秘密的,取消其参加有关项目审核工作的资格。 (四)本奖励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余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3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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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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