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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农(防疫)罚﹝20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02-25 广西-南宁-西乡塘区
所在地区: 广西-南宁-西乡塘区 发布日期: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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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廖*金,男,家庭住址:南宁市西乡塘区金光实业总公司****号,身份证号码4501111982****3032。?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1年10月27日中午13时许,我机关接群众举报:中东镇东哨村某坚果园有乱埋病死猪现象,周边臭味很大。下午16时许我机关派出执法人员赶往现场进行核实,经过初步了解情况,我机关认为涉案人员廖*金有涉嫌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经请示局机关负责人同意,我机关决定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17时许对现场进行检查,对现场拍照取证,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随后对关联涉案人员黄快甫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廖*金有事未能赶到现场。

2021年11月8日,我机关分别对其他涉案人员坚果园负责人唐家金和勾机司机黄忠廷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2份;

2022年2月17日,我机关对当事人廖*金、运输病死猪司机陆秀海和陆秀威3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3份。经补充完成相关证据材料,查明了违法事实,本案调查结束。

经查明,当事人廖*金为扶绥县源武猪场的场长,2021年10月中旬,当事人为处理本场一批180多头健康状况不好的次品生猪及部分病死猪(死因不明),聘请陆秀海、陆秀威2名司机分别驾驶车牌桂A64510和无牌照的后推车,分4车次从武源猪场将这批病死猪运到中东镇东哨村唐家金坚果园进行掩埋处理,付给两个司机运费为600元(每车150元);当事人在请车运病死猪前已聘请勾机师傅黄忠廷在唐家金坚果园挖坑等待掩埋病死猪,具体掩埋过程是:陆秀海、陆秀威驾驶后推车将病死猪倒卸入坑内,黄忠廷驾驶勾机覆土回填。当事人付给黄忠廷4000元费用。

该批病死猪掩埋完毕后,当事人未在埋猪现场及周边设立警示标识,回填覆盖泥土厚度不足1米,也没有定期开展巡查。埋坑出现塌陷时,当事人未按规定及时加盖覆土和进行消毒,导致猪尸水大量涌出泥土表面,臭味散发,影响到周边群众。

当事人的行为是自行深埋病死猪,没有按照农业部下发的《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进行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及涉案人员身份证复印件5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适应性,及被询问调查人员身份真实;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将病死猪掩埋于坚果园,未按规定执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违法事实:具体为未设立警示标识、未开展巡查、埋坑出现塌陷未处加盖覆土等;

3.《询问笔录》6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理病死猪等违法事实;

4.证据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理病死猪,病死猪掩埋现场未按规定设立警示标识,埋坑出现塌陷处未按规定及时加盖覆土、进行消毒等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证据充分,相互间具有关联性,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客观的反映本案事实,本机关已给予确认。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并且有一定的疫情传播风险,当事人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立案调查后能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能积极按照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规定,对病死猪掩埋地及周边进行加盖覆盖、消毒、设置标识牌等补救措施,且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违法情节一般。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进行适当处罚,足以起到惩罚教育的作用。

因本案其他涉案人员违法行为轻微,均属首次违法,本机关对其他涉案人员作警告处理。

本机关已于2022年2月18日下发了《扶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扶农(防疫)告〔2022〕1号),同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内容、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接到告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其放弃其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之规定。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伍仟元(¥5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扶绥县政务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农村商业银行服务窗口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扶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扶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扶绥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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