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开发区 | 发布日期: | 2022年3月1日 |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现将《关于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征求意见,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请于3月1日——4月2日反馈至邮箱反馈至邮箱ttswsmk@163.com。
联系人:赵祖溢
联系电话:83930635
附件:《关于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征求稿)》
关于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美丽天台”建设,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加强扬尘综合整治,巩固打赢蓝天保卫战成果,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天台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从2022年5月1日起,我县各镇、街道规划建成区以及天台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新开工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抢险救灾工程、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家装等小型建设工程除外。
本意见所称建设工程,是指需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后方可开工的建设工程。
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经事先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告,可以进行现场搅拌: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和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四)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五)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
三、进行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噪声、粉尘、废水的排放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加强对施工现场环境影响的监督检查。
四、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要求编制概算、预算和图纸设计。
五、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
六、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施工单位要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施工规范要求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不得使用无资质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砂浆)。
七、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验收规范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理,并做好记录;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县住建局。
八、各职能部门加强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砂浆)禁现管理工作。
县商务局及所属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负责预拌混凝土(砂浆)禁现的牵头协调工作。
县审批局负责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审查工程设计等环节是否按照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
县住建局负责对建筑施工、监理、工程验收等环节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监局负责对违反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情形的查处工作。
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保局天台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砂浆)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天台经济开发区协助有关部门落实预拌混凝土(砂浆)的禁现管理工作。
九、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1月24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天台县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08〕137号)同时废止。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22年x月x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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