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绥县卫生健康局对唐尚飞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扶卫医罚〔2022〕4号)
| 所在地区: | 广西-崇左-扶绥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2月23日 |
被处罚人:唐尚飞(男、34岁、壮族、身份证号码45212819870711****、户籍住址:广西扶绥县新宁镇同正大道1号宏源大景城郁金香庄园12栋2单元***室);案发地址:扶绥县东罗镇东罗街74号;联系电话: 1397872****。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25日至2021年10月22日期间,在位于扶绥县东罗镇东罗街74号擅自开设诊疗点开展口腔科诊疗执业活动;现场先行登记保存诊疗器械一批(扶卫医保决〔2021〕31号)作为违法行医证据。
以上事实有(一)现场笔录1份2页; (二)唐尚飞询问笔录1份2页; (三)黄志玲询问笔录1份2页; (四)患者马岭福询问笔录1份2页; (五)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1页; (六)《东罗镇诚坚牙科(疫情防控)来访人员登记表》原件1本9页; (七)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扶卫医证保决〔2021〕31号) 1份1页; (八)证据先行登记物品清单; (九)唐尚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 (十)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5张; (十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扶卫医证保处〔2021〕31号) 1份1页; (十二)公告(扶卫医告〔2021〕31号)1份1页为证。
你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执业活动,予以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扶卫医保决〔2021〕31号)的诊疗器械,并处罚款人民币95000. 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缴至:扶绥县财政局(代收代缴专户):农行扶绥县支行账户2004710104000326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崇左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或扶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扶绥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扶绥县卫生健康局
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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