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6期)
| 所在地区: | 广西-玉林-北流市 | 发布日期: | 2022年2月23日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中,涉及我辖区7家食品经营企业,7批次样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北流市民乐镇新市场蔬菜行徐小燕青菜摊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标称生产企业 | \ | 样品名称 | 芹菜 |
生产日期 | 2021-11-1 | 型号规格 | 散装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毒死蜱 | 被抽样单位 | 北流市民乐镇新市场蔬菜行徐小燕青菜摊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2021年11月2日,经对北流市民乐镇新市场蔬菜行徐小燕青菜摊的芹菜(购进日期:2021年11月1日)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2021年12月1日,我局对北流市民乐镇新市场蔬菜行徐小燕青菜摊销售的芹菜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已认定其为小摊贩,违反食品安全法律的其他行为以及经营来源不明的食品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外,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整改情况:1.粘贴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的产品;2.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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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北流市民乐镇新市场蔬菜行傅金兰青菜摊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标称生产企业 | / | 样品名称 | 生姜 |
生产日期 | 2021-11-01 | 型号规格 | 散装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铅(以Pb计) | 被抽样单位 | 北流市民乐镇新市场蔬菜行傅金兰青菜摊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2021年11月1日,经对北流市民乐镇新市场蔬菜行傅金兰青菜摊的生姜(购进日期:2021年11月1日)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2021年12月1日,我局对北流市民乐镇新市场蔬菜行傅金兰青菜摊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生姜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行为,已认定其为小摊贩,违反食品安全法律的其他行为以及经营来源不明的食品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外,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整改情况:严格落实购进每批货查验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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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流市民乐月华副食店经营的烤腿(黑鸭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生产日期 | 2021-08-01 | 样品名称 | 烤腿(黑鸭味) |
标称生产企业 | / | 型号规格 | 38克/包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菌落总数 | 被抽样单位 | 北流市民乐月华副食店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2021年11月10日,经对北流市民乐月华副食店的烤腿(黑鸭味)(生产日期:2021年08月01日)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2021年12月9日,我局对北流市民乐月华副食店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烤腿(黑鸭味)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的“烤腿(黑鸭味)”40小袋;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2.00元;
3.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112.00元。 ?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在生产过程或者运输过程中食品被污染。
整改情况:1.粘贴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的产品;2.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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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北流市民乐镇新市场鱼行邹国强鲜鱼摊的泥鳅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购进日期 | 2021-11-23 | 样品名称 | 泥鳅 |
标称生产企业 | / | 型号规格 | 散装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恩诺沙星 | 被抽样单位 | 北流市民乐镇新市场鱼行邹国强鲜鱼摊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2021年11月23日,经对北流市民乐镇新市场鱼行邹国强鲜鱼摊的泥鳅(购进日期:2021年11月23日)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2021年12月17日,我局对北流市民乐镇新市场鱼行邹国强鲜鱼摊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销售的泥鳅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行为,已认定其为小摊贩,违反食品安全法律的其他行为以及经营来源不明的食品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经营行为外,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没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整改情况:1.粘贴召回公告,召回不合格的产品;2.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五、北流市陆春英蔬菜摊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购进日期 | 2021-11-04 | 样品名称 | 姜 |
标称生产企业 | 北流市陆春英蔬菜摊 | 型号规格 | 散装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铅 | 被抽样单位 | 北流市陆春英蔬菜摊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2021年11月04日,经对北流市陆春英蔬菜摊的姜(购进日期:2021年11月04日)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2021年12月15日我对北流市陆春英蔬菜摊立案调查。北流市陆春英蔬菜摊于2021年11月04日购进的食用农产品“姜”3.5公斤,以9元/公斤的价格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
依法处罚情况:北流市陆春英蔬菜摊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姜”铅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外,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产品在种植过程中出现问题,没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 整改情况:加强进货时的索证索票查验,严格把好商品的进货渠道关。
六、北流市谭燕蔬菜摊经营的上海青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购进日期 | 2021-11-04 | 样品名称 | 上海青 |
标称生产企业 | 北流市谭燕蔬菜摊 | 型号规格 | 散装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毒死蜱 | 被抽样单位 | 北流市谭燕蔬菜摊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经对北流市谭燕蔬菜摊销售的上海青(购进日期:2021年11月04日)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2021年12月15日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流市谭燕蔬菜摊立案调查,北流市谭燕蔬菜摊于2021年11月04日购进的食用农产品“上海青”3公斤,以9元/公斤的价格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
依法处罚情况:北流市谭燕蔬菜摊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上海青”铅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外,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产品在种植过程中出现问题,没落实进货查验
? 整改情况:加强进货时的查验,严格把好商品的进货渠道关。
七、北流市陈第海蔬菜摊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购进日期 | 2021-11-04 | 样品名称 | 姜 |
标称生产企业 | 北流市陈第海蔬菜摊 | 型号规格 | 散装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铅 | 被抽样单位 | 北流市陈第海蔬菜摊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违法事实认定:2021年11月04日,经对北流市陈第海蔬菜摊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2021年12月15日我局对北流市陈第海蔬菜摊立案调查。北流市陈第海蔬菜摊于2021年11月04日购进的食用农产品“姜”3.5公斤,以14元/公斤的价格销售,已全部销售完毕。
依法处罚情况:北流市陈第海蔬菜摊经营的食用农产品“姜”铅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除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外,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排查原因:产品在种植过程中出现问题,没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 整改情况:加强进货时的索证索票查验,严格把好商品的进货渠道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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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2月23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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