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发文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 所在地区: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22年2月24日 |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推动实现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办法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分为7章39条,分别从组织管理、互认规则、质量控制、支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各项要求进行了明确。
办法对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划分,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质量控制合格为前提,以降低患者负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
办法中的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
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
值得注意的是,出现以下6种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这些情况包括: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在费用收取方面,办法针对不同情况进行分类要求:检查检验结果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诊诊查收取相应的诊查费,不额外收费;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检验科室共同参与才能完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可在收取诊查费的基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院内会诊费用;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但无法起到辅助诊断作用,确需重新检查的,收取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
此外,办法明确了开展互认工作的基本要求,提出了可以重新检查的具体情况,并要求医务人员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检查检验项目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
有关专家表示,检查检验是医疗服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实现不同医疗机构间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有助于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率,降低医疗费用,提高诊疗效率,改善群众就医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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