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申报2021年度知识产权引导资金补助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淳安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2月17日 |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和淳安县人民政府《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淳政办发〔2021〕4号)文件精神,以及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淳安县财政局关于印发《淳安县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淳市管[2021]23号),现对2021年度知识产权有关符合引导资金规定的企业,开展申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申报对象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授权的但未领取过专利资助经费的发明专利;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专利示范(试点)企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贯标)等企业;被认定的省级品牌指导站等补助对象;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对象、知识产权保险等企业;申报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奖励、集体商标奖励以及出口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的补助对象;新认定的省放心农贸市场、复评认定的省放心农贸市场、省“五化”市场有关补助对象;对于主导或参与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全国性团体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规范、省级团体标准、杭州市地方标准规范和淳安地方特色标准规范,通过有关体系认证等补助对象。
二、申报资料
填写上报淳安县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引导资金申请表,并附有关认定补助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审核)及申报主体提供官方缴纳的正规发票、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收款收据(个人填写领款单)等资料;以及符合淳市管[2021]23号文件中《淳安县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引导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要求。
三、申报要求
请于2022年3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送至县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310室),逾期不再受理。
四、受理电话
联系人:姜璀 0571-64812407、17857010279;联系地址:县市场监管局市场规范管理科,淳安县千岛湖镇南山大街18号。
2.
《淳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淳政办发〔2021〕4号).docx
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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