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余姚市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8日 |
| 索引号: | 002973375/2021-62104 | 内容分类: | 公告公示 |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布日期: | 2021-11-08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责任处室: |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 |
| 余姚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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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iclecontent
本机关于2021年10月19日对当事人王玉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内科诊疗活动案作出浙余卫医罚〔2021〕1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与当事人联系未果,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被处罚人:王玉侠;性别:女;民族:汉;住址: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一里白新村三区39户;身份证号码:34122419710125XXXX;行医地址:余姚市丰山路268号B座余姚茜蒂煊酒店有限公司8429房间;联系电话:1377710XXXX 经查明:2020年11月11日至2021年8月19日期间,王玉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内科诊疗活动,因无相关票据证明,违法所得无法查明。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药品、器械一袋; 二、罚款人民币拾贰万伍仟元。 上述罚款,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银行名称:余姚市工商银行账号:3901310011200530143地址:余姚市巍星路124号)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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