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宁乡楚湘茗厨餐饮店发2批次不合格食品 ...
| 所在地区: | 湖南-长沙-宁乡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2月9日 |
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宁乡楚湘茗厨餐饮店发2批次不合格食品
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国抽平台监督抽检,我市有2批次食品不合格,是标称宁乡楚湘茗厨餐饮店经营的小青椒中吡虫啉项目、干萝卜菜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我局对上述2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对宁乡楚湘茗厨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限期进行整改。经检查,经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小青椒和干萝卜菜。经立案调查,宁乡楚湘茗厨餐饮店于2021年10月20日,以14元/Kg的价格,从宁乡朱燕舞蔬菜店购进4kg小青椒,以38元/Kg的价格,从宁乡县玉潭镇建光蔬菜店购进3kg干萝卜菜作为供餐食品原材料,截止案发之日,全部被抽检和加工销售完毕。经检验,上述小青椒中吡虫啉项目、干萝卜菜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21年11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宁乡佳味雅餐馆送达了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通过调查取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且在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公告、积极整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二百九十五条,本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14元,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1114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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