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头开出首例居民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罚单
| 所在地区: | 浙江-温州-洞头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23日 |
为提升居民垃圾分类意识,引导居民形成垃圾规范入桶投放的文明行为,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持续强化垃圾分类执法力度,于近日查处首例住宅区内居民随意丢弃生活垃圾案件。
近日,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北岙中队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北岙街道海湾小区内堆放着若干塑料袋,袋中装有生活废弃物。执法人员立即拍照,现场固定违法证据。同时,经询问周边群众无果后,联系局指挥中心调取“天眼”监控,对随意丢弃垃圾者进行耐心排查。1小时后,执法人员根据“天眼”监控线索及群众走访,最终找到当事人蔡某某。执法人员对蔡某某开展了普法教育,并对其“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收集容器内,随意路边丢弃垃圾”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罚。
自开展垃圾分类专项执法行动以来,洞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累计检查餐饮店245家,物业公司8家,发放整改通知书168份,立案查处个人(单位)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混收混运垃圾分类案件4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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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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