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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宁乡湘林饮用水经营部发2批次不合格食...

所在地区: 湖南-长沙-宁乡县 发布日期: 202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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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宁乡湘林饮用水经营部发2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

根据国抽平台监督抽检,我市有2批次食品不合格,是标称宁乡湘林饮用水经营部经营的“湘林高山井水”(规格:18L,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8日;规格:11.3L,生产日期:2021年10月30日)中亚硝酸盐(以NO2计)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我局对上述2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我局对宁乡湘林饮用水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限期进行整改。经检查,经营现场未发现不合格批次“湘林高山井水”。经立案调查,宁乡湘林饮用水经营部于2021年10月30日从宁乡县青羊湖水厂以4.5元/桶的价格购进包装饮用水“湘林高山井水”(规格:18L,生产日期;2021年10月28日)350桶,2021年11月1日从宁乡县青羊湖水厂以4.5元/桶的价格购进包装饮用水“湘林高山井水”(规格:11.3L,生产日期:2021年10月30日)100桶在店内进行经营,截止案发之日,全部销售完毕。经检验,上述“湘林高山井水”中亚硝酸盐(以NO2计)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项目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21年11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宁乡湘林饮用水经营部送达了检验报告。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通过调查取证,当事人采购经营亚硝酸盐(以NO2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的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三项) 之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上述抽检批次不合格的包装饮用水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进行召回、整改,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款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二百九四条中减轻处罚的违法情形的裁量基准;本局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05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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