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五)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开发区 | 发布日期: | 2022年1月28日 |
以下黄忠诚等24名机动车驾驶人,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公告告知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联系人: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中心薛警官、黄警官 地址:浦江县仙华街道恒昌大道999号,联系电话:0579-88183713)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浦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1月28日
|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违法事实 | 拟作出的处罚 | 法律依据 |
| 1 | 黄忠诚 | 3307261961****1710 | 2021年02月05日15时13分,黄忠诚驾驶车牌号为浙G67B95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至浦江县月泉路与亚太大道交叉口路段,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 | 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
| 2 | 洪川锋 | 3307261995****0710 | 2021年01月13日10时45分,洪川锋驾驶车牌号为皖A2DM35的小型轿车行至浦江县平七路7号路段,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 |
| 3 | 黄法族 | 3301821985****2913 | 2021年08月30日21时14分,黄法族驾驶车牌号为浙GYG302的小型轿车行至浦江县江滨路上皇殿路段,实施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 4 | 陈联防 | 3422211976****3516 | 2021年10月11日12时13分,陈联防驾驶车牌号为浙GS5Y12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210省道65公里200米中山南路交叉口,实施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 5 | 朱红松 | 3307261993****5331 | 2021年10月11日22时45分,朱红松驾驶车牌号为浙G7N6R5的小型轿车行至210省道65公里200米中山南路交叉口,实施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 6 | 刘玉兵 | 3424221983****4015 | 2021年10月12日15时40分,刘玉兵驾驶车牌号为皖A7T812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行至浦江县东山路劳动局路段,实施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5人以下)违法行为。 | 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5人以下)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 7 | 金鑫表 | 3307191966****5570 | 2021年11月05日00时28分,金鑫表驾驶车牌号为浙GY665Y的轻型栏板货车行至浦江县和平南路98号路段,实施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5人以下)违法行为。 | 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5人以下)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 8 | 李旭雯 | 3307261981****0028 | 2021年11月06日10时35分,李旭雯驾驶车牌号为浙GHZ015的小型轿车行至桐义线50公里100米,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 9 | 刘辉 | 3412271982****8430 | 2021年11月20日09时55分,刘辉驾驶车牌号为浙G61EL3的小型轿车行至浦江县班班大道与恒昌大道交叉口,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 10 | 陈展宏 | 3307821994****2355 | 2021年11月28日13时45分,陈展宏驾驶车牌号为浙GZ6307的轻型栏板货车行至浦江县人民东路宏方圆盘路段,实施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5人以下)违法行为。 | 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5人以下)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 11 | 吴自文 | 3307261954****3351 | 2021年11月24日19时45分,吴自文驾驶无号牌的三轮车行至浦江县浦阳街道和平南路文安小区消防通道路段,实施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违法行为。 | 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 12 | 石禹琪 | 3307261993****3119 | 2021年01月15日14时59分,石禹琪驾驶车牌号为浙G9B8X2的小型轿车行至浦江县和平路与广场路路口,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 |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 |
| 13 | 赵晨鑫 | 3307262004****0019 | 2021年01月20日00时43分,赵晨鑫驾驶车牌号为浙G1T9Y6的小型轿车行至浦江县人民东路1号路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 14 | 丁勇 | 5321281997****2752 | 2021年08月17日03时38分,丁勇驾驶车牌号为浙GP7W65的小型轿车行至浦江县文宣路(文宣西路)54号路段,实施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4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 15 | 林兴水 | 3307191966****5578 | 2021年10月09日19时37分,林兴水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浦江县和平路与环城南路交叉口,实施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违法行为。 | 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 16 | 李旭雯 | 3307261981****0028 | 2021年12月01日11时49分,李旭雯驾驶车牌号为浙GHZ015的小型轿车行至浦江县班班大道99-29号富丽豪苑南门路段,实施不按规定倒车造成事故的,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 | 不按规定倒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1400元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 17 | 吴寒 | 3307261993****0014 | 2021年12月25日01时39分,吴寒驾驶车牌号为浙G8JU05的小型轿车行至浦江县联古线(联盟-古塘)7公里200米路段,实施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200元的处罚;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9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26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 18 | 吴世克 | 5204252007****0091 | 2021年04月17日08时03分,吴世克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仙华街道亚太大道月泉加油站路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500元的处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2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 19 | 赵志钢 | 3307261994****3519 | 2021年10月20日10时36分,赵志钢驾驶车牌号为浙GSP061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浦江县翠湖路231号路段,实施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 | 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机动车不按规定参加安全技术检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 20 | 陈志军 | 4324021954****0012 | 2021年11月02日14时15分,陈志军驾驶无号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浦阳街道仙华路46-1号路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 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500元的处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200元的处罚;以上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700元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
| 21 | 陈建平 | 3307261980****5310 | 2021年11月5日14时4分,陈建平驾驶牌号为浙G37Y9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黄郑线4公里甄村路口地段处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事故调查中发现陈建平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发动机号:E1004714)违法行为。 |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驾驶的车辆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
| 22 | 王道江 | 4130271971****1435 | 2021年11月16日9时26分,王道江驾驶牌号为皖ST7V38的轻型自卸货车行至浦江县经济开发区百炼大道8-25号路段处,因实施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5人以下)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 驾驶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5人以下)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 23 | 何小明 | 3307261978****3511 | 2021年12月18日7时39分,何小明驾驶牌号为浙G6890V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浦江县联古线与宏业大道交叉路口地段处发生交通事故,后在事故调查中发现何小明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造成事故的(持C1证)违法行为。 |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
| 24 | 武西 | 5321281998****4355 | 2021年04月27日00时27分,武西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浦江县郑宅镇东部水晶园区12栋地段处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 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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