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湾底路(西二环路—水库)、中官路(329国...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慈溪市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18日 |
因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248号两次修正)等有关规定,本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湾底路(西二环路—水库)、中官路(329国道—湾底路)新建工程房屋征收决定(慈政处〔2021〕11号),现将该项目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为:湾底路西起水库,东至西二环,全长549.5米,中官路北起老329国道,南至湾底路,全长443.61米,具体以慈溪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征收房屋总建筑面积约0.4万平方米,征收总户数2户。
上述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慈溪市房屋征收所。
三、本项目设定的签约期限为20日,搬迁期限为6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另行公告。
四、本公告期限为3日,湾底路(西二环路—水库)、中官路(329国道—湾底路)新建工程房屋征收决定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
五、湾底路(西二环路—水库)、中官路(329国道—湾底路)新建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见慈溪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cixi.gov.cn)或者征收项目现场公告。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征收决定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湾底路(西二环路—水库)、中官路(329国道—湾底路)新建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慈溪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8日
附件
湾底路(西二环路—水库)、中官路(329国道—湾底路)
新建工程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
因湾底路(西二环路—水库)、中官路(329国道—湾底路)新建工程的需要,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利益情形。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湾底路西起水库,东至西二环,全长549.5米,中官路北起329老国道,南至湾底路,全长443.61米,具体以慈溪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
本项目涉及被征收房屋总户数2户,房屋总建筑面积约0.4万平方米。其中非住宅2户,建筑面积0.17万平方米;未经登记建筑面积约0.23万平方米。
四、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第248号两次修正)、《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甬政发〔2021〕28号)、《慈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慈政发〔2021〕31号)。
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
(三)未经登记建筑按有关规定予以调查认定处理。
六、非住宅补偿方案
非住宅房屋补偿一般以货币补偿为主,如被征收人确实需要调产安置的,征收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提供调产安置用房,被征收人需按规定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用房的差价。
(一)非住宅货币补偿方案
1.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
商业用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档次、规模等因素按规定的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本项目预评估时点为2021年4月1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比较法评估,临西二环路:结构为砖混二等,层高3.5米,使用年限为22年,土地性质及用途为国有出让商业,进深13.5米,所在层次为地上一层,无装修,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4500元/平方米;临湾底路:结构为砖混二等,层高3.5米,使用年限为22年,土地性质及用途为国有出让商业,进深10米,所在层次为地上一层,无装修,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0500元/平方米。本项目商业用房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办公用房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工业、仓储用房被征收非住宅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由同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3%补偿。
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补偿。征收被征收人自用的工业用房,被征收人认为其搬迁和临时安置损失超过上述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商业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办公、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或者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或按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办公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3,工业、仓储用房的标准容积率为1.0。
被征收人或者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证明、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前三年平均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评估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4)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
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扣除残值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偿。补偿后,重大设施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
2.补助
(1)货币补偿补助
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28%给予补助。
(2)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经营补助
①对1990年4月1日后、2010年10月1日前被征收人改变非住宅房屋的房屋用途从事经营活动且在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纳税半年以上,但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改变用途前后市场评估价格差额的30%给予经营补助。
②对2010年10月1日后被征收人改变非住宅房屋的房屋用途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且在征收公告发布前连续纳税半年以上,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批准临时改变用途并补缴收益金的,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部分面积按改变用途后的市场评估价格的8%给予经营补助。未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临时改变用途并补缴收益金的,不予补助。
③实施经营补助的,被征收人应取得与被征收房屋改变后用途相一致的工商执照并按改变后用途连续(含延续)使用至征收公告发布之日。经计算,改变为商业用途的经营补助低于400元/平方米的,按4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改变为非商业用途的经营补助低于200元/平方米的,按20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
④改变用途部分房屋面积根据经营现状结合结构自然间进行核定。
(二)非住宅产权调换方案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和预评估比准价格
(1)产权调换房屋房源。商业产权调换房屋房源为嘉景园共2处,房屋建筑面积约0.05万平方米,具体房源明细另行公布。如产权调换房屋房源不足,征收部门将在全市范围内提供产权调换房源。
(2)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比准价格。非住宅产权调换房屋预评估价格的估价时点为2021年4月1日,按照比较法评估, 内部无装修,土地性质为商业国有出让,预评估内部无装修,土地性质为商业国有出让,地上一层预评估比准价格为17000元/平方米。本项目非住宅房屋产权调换房屋最终评估比准价格由依法选定的评估机构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产权调换面积和差价结算
产权调换面积与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或者评估价值相当。商业、办公用房被征收人需按评估价值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用房的差价,工业、仓储用房被征收人需按评估价值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
3.一次性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商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3%补偿。如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3‰增加补偿。
工业、仓储用房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补偿。如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的5‰增加补偿。征收被征收人自用的工业用房,被征收人认为其搬迁和临时安置损失超过上述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用的,应当及时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搬迁和临时安置费。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按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案中规定办理。
5.重大设施搬迁损失费
按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案中规定办理。
6.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经营补助
按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方案中规定办理。
七、奖励
非住宅签约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计算。否则,不给予奖励。
八、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慈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慈溪市房屋征收所
九、签约、搬迁期限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20日,搬迁期限为60日,具体起止日期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另行公告。
十、其他事项
(一)被征收人为符合《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补偿安置条件的被征收人。
(二)未尽事宜。本方案未明确的事宜,按照本方案第四条中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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