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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公告温龙综执〔2021〕限拆决字第01-0222号

所在地区: 浙江-温州-龙湾区 发布日期: 2022年1月21日
建设快讯正文

陈显进、黄秀兰:

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温龙综执〔2021〕限拆决字第01-0222号),内容如下:

当事人:陈显进,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环江路49号,身份证号:330303196004030610,联系电话:13806684068。

当事人:黄秀兰,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环江路49号,身份证号:330303196307050627,联系电话:13655778677。

根据本机关执法人员执法巡查,本机关于2021年8月16日对陈显进、黄秀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在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强路518号鸿府锦园11幢1503室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该房屋于2021年2月-2021年7月房屋装修期间建成登记于《2021年龙湾区建筑物基础测绘及年份认定项目调查登记表(档案号:20210715-YZZD-1-1)》中的部位①:2.32平方米、部位②:4.05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37平方米。本机关认为,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为凭:

1、通话记录1份、谈话通知书1份:证明通知告知情况。

2、谈话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1份:证明建筑物现状、大小、位置及建设情况。

3、户籍摘抄信息表2份:证明当事人陈显进、黄秀兰身份。

4、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各1份:证明房屋产权情况、产权面积及户型。

5、我局发函(温龙综法函〔2021〕247号)及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龙湾分局复函(温资规龙函〔2021〕265号)各1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档案查询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及本案建筑所在地块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有因违法用地经规划局处罚、作价回购、没收等,所属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图表及地块控制指标。

6、2021年龙湾区建筑物基础测绘及年份认定项目调查登记表(档案号:20210715-YZZD-1-1)1份:确认建筑物建筑违法建设面积。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浙规证2018-030300015号)1份:证明本案建筑物所在小区的建设规模。

8、测绘公司资质证书:证明测绘公司测绘资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中队于2021年9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告知书》(温龙综执〔2021〕限拆告字第01-0222号),同时告知其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案当事人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属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位于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强路518号鸿府锦园11幢1503室违建的6.37平方米的违法建筑物(详见《2021年龙湾区建筑物基础测绘及年份认定项目调查登记表(档案号:20210715-YZZD-1-1)》部位①:2.32平方米、②:4.05平方米)。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讼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报告龙湾区人民政府,由其责成相关部门强制拆除。

附件:2021年龙湾区建筑物基础测绘及年份认定项目调查登记表(档案号:20210715-YZZD-1-1)

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12日

附件

2021年龙湾区建筑物基础测绘及年份认定项目调查登记表

(档案号:20210715-YZZD-1-1)

附:适用或参照的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一条

城镇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含局部拆除,下同),依法处以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不符合城镇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的合理误差范围的;

(三)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或者利用建设工程擅自新建、搭建的;

(四)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五)侵占城镇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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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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