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一企业偷排废水,2人获刑!
| 所在地区: | 浙江-金华-武义县 | 发布日期: | 2022年1月19日 |
7月19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接到相关线索举报,熟溪街道东南工业区浙江某某工贸有限公司直排工业废水,执法人员迅速出动,对企业进行了检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2号厂房车间内的表面处理线在生产,表面处理线边上放置有一个银色金属水泵,水泵上连接有一根软管,废水直接通过软管外排。经采样检测,废水中总锌、氨氮、总磷等严重超标。该企业直排废水总锌浓度为3.92mg/L,氨氮为31.9mg/L,总磷为627mg/L,均超过国家规定《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 -1996一级标准限值要求。企业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超标排放重金属污染物“锌”。该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其开展立案调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法院判决2名当事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 第十五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三)含重金属的污染物; (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县分局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注册会员 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