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温州-龙湾区 | 发布日期: | 2022年1月7日 |
当事人:温州市龙湾蒲州凡北理发店(经营者:朱帅)
你单位于2021年9月13日开始营业至2021年10月21日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为顾客提供美发服务,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900.00元。
因无法以直接、留置或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温龙卫公告【2021】093号)。现依法公告送达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三日内到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健康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联系电话:55876628;联系人:钟汪、张维虎;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文昌路189号。 ?
特此公告。?
温州市龙湾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1月7日
articlecontent正文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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