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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获通过

所在地区: 浙江-宁波-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31日
建设快讯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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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保护改善生态环境,建筑垃圾管理是重要一环。昨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这是我市首次针对建筑垃圾管理制定地方性法规,探索建筑垃圾管理“宁波解法”。据悉,该条例加强与上位法和相关政策的衔接,厘清各主体在源头、运输、利用、处置、监管等各环节的权责,补上了我市垃圾综合管理体系建设法治保障的重要一环。

为了推动我市建筑垃圾管理制度化、精细化、法治化建设,条例明确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包括源头减量、分类处理、消纳设施和场所布局及建设等内容在内的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并将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实行建筑垃圾管理绩效目标责任制考核,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与此同时,条例明确,市和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制本级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明确建筑垃圾车船驳运码头和工程泥浆固化、资源化利用、消纳场所等设施布局、规模和用地面积等要求,并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建设。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建筑垃圾处理费用。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协商处理费用时,可以参考相关行业协会发布的建筑垃圾处理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

其中,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运输等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中转场所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建筑垃圾以及相关设施设备、恢复原状,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恢复已经或者将要造成环境污染结果的,可以依法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条例还对于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ZJEG_RSS.content.end 如有图片或附件等请到网址中查看或下载http://jgswj.ningbo.gov.cn/art/2021/12/31/art_1229047313_590308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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