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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不能开玩笑!象山县“打假”两起外县籍渔船安全生产案件

所在地区: 浙江-宁波-象山县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30日
建设快讯正文

渔业船舶在海上作业时经常会面临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对驾驶、轮机等人员操作水平有着很高的要求,然而,却有胆大的船东船长选择雇佣无证人员,甚至购买假证从事船长工作。日前,县海洋与渔业执法队在开展巡航检查时查获了两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浙椒渔运88XXX船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案

2021年11月15日,县海洋与渔业执法队执法人员在石浦港内巡航检查时,对浙椒渔88XXX进行登临检查。检查发现,该船上共有船员13人,但仅有船长和一名普通船员持有船员证书,其余11名担任大副、轮机、管轮以及水手职务的人员均未持有合格的船员证书。

渔政执法部门依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船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浙临渔12XXX船长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案

2021年11月18日,县海洋与渔业执法队执法人员在檀头山附近海域对浙临渔11XXX船现场检查发现,该船提供的船长金某二级船长证书在字体、纸质、印章等存在模糊不清,且与正规的证书存在差异的现象。经进一步调查,确认该船使用的船长证书系伪造的假证,并移送至县公安部门进行进一步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金某已被公安部门处以行政拘留11天的处罚。

渔业部门提醒

船员证书是船员在船上任职须持有的重要证件,是船员具备相应任职能力的证明。船员任职范围应当与船员证书上一致。船员需要通过渔业部门组织的适任考试及相关培训、评估,考核合格才能获取船员适任证书,持伪造证书人员未经相关培训,不具备相应的适任能力和资格,在船任职将对船舶、船员自身安全及航行安全、水域环境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广大船员要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有序参与渔业生产,共同维护渔区稳定。

如有图片或附件等请到网址中查看或下载http://yjglj.ningbo.gov.cn/art/2021/12/30/art_1229075336_589494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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