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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行

所在地区: 浙江-宁波- 发布日期: 2021年12月27日
建设快讯正文

  近日,从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传来消息,《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宁波在教育督导的立法上探索较早,于2002年就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但近年来,随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2002年版《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的立法引领和示范作用正在逐渐减弱。

  如何应对新形势新要求,为宁波市教育督导体系构建和教育督导工作的有序运行提供法律保障?

  这份即将出台的文件,正是结合宁波地方特色,对原条例进行了一次修订。新条例涉及24条,重点突出了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分级督导、建立人民教育督导员制度、执法联动、督导实施及督导结果的应用。

  其中,对各级学校的分类督导、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督导、建立联动执法机制等八大创新点备受社会关注。

  今后,宁波将对幼儿园、中小学、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民办学校、社区学校等实施分类督导。同时,首次明确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督导,包括从办学资质和教师资格、办学场所和设施的安全、培训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费用的收取和退还、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宣传、在职教师在培训机构违规兼职等情况进行督导。

  新条例提到,全市将设立人民教育督导员制度,从社会公众中选聘有权威性和代表性,“讲政治、懂教育、敢担当”的人员担任人民教育督导员。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公众投诉举报较多的教育教学问题实施督导时,应当邀请人民教育督导员参与。

  此外,责任区内每所学校至少指派一名责任督学,责任督学对责任区学校实施每学期不少于两次的经常性督导。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督学,按照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规定晋升。

  宁波将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许可、执法等环节的联动机制。强化教育督导问责,规定督导报告和评估监测结果应当作为教育决策、教育工作改进的重要依据,将督导报告以及约谈、整改情况作为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即将搭建的教育督导数字化平台,将为学生、家长、教师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问题反映和投诉、处理结果反馈等服务。

  《宁波市教育督导条例》(修订)的施行,将继续为保障全市教育事业有序健康、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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