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曝光!武义八大涉工地扬尘典型案例(擅自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篇)
| 所在地区: | 浙江-金华-武义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12月20日 |
为助力构建生态武义、宜居武义,促进全县工地落实好扬尘防治主体责任,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持续对城区在建工地进行拉网式、全覆盖检查,查处了一批反面典型。今年以来已查处涉工地违法案件331起。
八大涉工地扬尘典型案例曝光
擅自设置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篇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9日,当事人邵某杭未经批准擅自在武义县白洋街道建设桥头租借地块设立弃置场非法牟利,受纳了一批来自武义县壶山街道北岭路某改造工程的建筑垃圾,主要为废弃水泥块和路基料,现场堆放建筑垃圾约有6000立方米。 2021年10月9日15时45分,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0日17时前限期改正。2021年10月11日,经执法人员复核,当事人已自行清理受纳的建筑垃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第九条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小编提醒 露天无序堆放建筑垃圾,清运和堆放过程中的遗撒和粉尘、灰尘飞扬等问题往往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且大量建筑垃圾的堆积还有可能造成地表沉降,甚至污染土壤,直接危害到周边居民的生活。因此对建筑垃圾的处置活动,都有具体规定,必须依法合规。 在此呼吁大家共同参与渣土运输处置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88900000、87660151 来信来访地点:武义县解放中街32号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律链接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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