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靖西市靖邱冻品批发部在进货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经营未经检验肉类制品的行政处罚决定
| 所在地区: | 广西-南宁- | 发布日期: | 2021年12月7日 |
当事人:靖西市靖邱冻品批发部? ? ? ? ? ? ? ? ? ? ? ? ? ? ? ? ? ?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 ? ? ? ? ? ? ? ? ? ? ? ? ?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025MA5M8MADXH? ? ? ? ? ? ? ? ? ? ? ?
经营场所:靖西市新靖镇灵泉街环球农贸市场第A栋第一层A1-8、A1-9号铺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经营者:邱丽琼,女,汉族,广东省XXXX热XXXXXXX村XX号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XXXXXXXXXX。? ? ? ?
2021年8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靖西市新靖镇灵泉街环球农贸市场第A栋第一层A1-8、A1-9号铺面的靖西市鲜宜冷冻食品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冻库内摆放有待售的进口冷冻鸡膝软骨4件、冷冻带鼻猪脸1件、冷冻猪面具1件,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物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追溯信息证明等相关材料,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进口冻品(共6件)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21年8月8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2021年8月12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进口4件冷冻鸡膝软骨、1件冷冻带鼻猪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报告、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等相关材料,但未提供1件进口冷冻猪面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合格证明材料,只提供了该批次冷冻猪面具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材料。经本局发函给中华人民共和国龙邦海关协查核实,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属实。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其它材料的真实性、关联性逐一进行审查,与被查封的进口4件冷冻鸡膝软骨、1件冷冻带鼻猪脸信息相吻合。至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仍未能提供1件进口冷冻猪面具的合格证明材料。
现查明,当事人在未按规定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追溯信息证明等相关材料的情况下购进进口冷冻鸡膝软骨、冷冻带鼻猪脸等冷冻肉品共13件。未能提供《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巴西产的冷冻猪面具是当事人于2021年5月25日从南宁市大李纲冷冻食品经营部购进,购进数量共3件(10㎏/件),购进价格290元/件。截至被本局查获时,该批次冷冻猪面具已销售2件,销售价295元/件,货值金额885元,违法所得10元。? ? ? ? ? ? ? ? ? ? ? ? ? ? ? ? ?
上述事实,主要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提取证据贴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涉案物品的购进票据、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材料、《授权委托书》、当事人和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证据材料证明,并经当事人签名认可。
2021年12月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靖市监罚告〔2021〕278号),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方式及期限。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要求,并于当日向本局提交了《放弃陈述申辩声明书》,对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无异议,愿意接受本局的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1.当事人经营进口冷冻鸡膝软骨、猪面具等肉类制品,在未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报告、消毒证明、追溯信息证明等相关材料的情况下购进涉案批次的进口冷冻鸡膝软骨、猪面具等肉类制品,虽事后补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办案人员核实与所经营的进口4件冷冻鸡膝软骨、1件冷冻带鼻猪脸信息相吻合,但当事人在进货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也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购进进口冷链食品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以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2.当事人在未能提供进口冷冻猪面具(3935猪面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相关材料的情况下经营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坚持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原则,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涉案的冷冻猪面具1件;
3.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圆(¥10元);
4.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圆整(¥3600元),上缴国库。
以上罚没款共计叁仟陆佰壹拾圆整(¥3610元)。? ?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楼人事财务股领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西支行,账户名称:靖西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500167770105811122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靖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日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注册会员 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