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雷峰乡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持证上岗制度
| 所在地区: | 浙江-台州-天台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30日 |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雷峰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雷峰乡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照本制度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是指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工作。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持有的由浙江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证件。
三、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职在编且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二)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平桥司法所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相关管理工作,并配合县司法局做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管理工作。
五、行政执法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依法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进行公示。
六、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程序,提前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配合执法,并可以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投诉、举报。
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涂改、损毁或者转借他人。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由本单位登报声明作废,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领。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日内将行政执法证件收回,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注销:
(一)行政执法人员因辞职、辞退、退休、岗位调整等原因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二)行政执法证件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验;
(三)应当收回行政执法证件的其他情形。
九、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
(一)执行公务活动时,不依法出示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
(二)涂改、损毁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超越行政执法区域进行执法的;
(四)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者不合格的;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台县雷峰乡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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