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2021年3号)
| 所在地区: | 浙江-温州-龙湾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19日 |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温州市明园苗木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等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
温州市明园苗木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等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名单附后、下称当事人)均是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的农专社,当事人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年未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2021年1月29日本局发布关于督促未年报企业补报年报的公告,以上当事人仍未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报年度报告、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以上当事人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以上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通过当事人登记时预留的电话进行联系核实,以及向税务机关调取纳税状况等方式,证实上述2家农专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
本局于2021年9月6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龙市监信听字〔2021〕3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辨或要求举行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于2021年11月10日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文号:温龙市监信处字〔2021〕004号—005号)。
因无法以其它的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故本局以公告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龙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0日
附:温州市明园苗木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等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
| 序号 | 统一代码 | 企业名称 | 负责人 | 住所地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 1 | 93330303698296260Q | 温州市明园苗木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 林宝寿 | 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金隆路35号 | 温龙市监信处字〔2021〕004号 |
| 2 | 93330303MA285LCJ47 | 文成县美晨果蔬专业合作社温州龙湾分社 | 陈建信 | 温州市龙湾区瑶溪街道白楼下温州粮食中心市场电子商务大楼901-903号 | 温龙市监信处字〔2021〕0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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