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鲤城区首例涉野生动物保护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开庭

所在地区: 福建-泉州-鲤城区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16日
建设快讯正文

  鲤城区首例涉野生动物保护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开庭

  买野生保护动物当宠物? 犯法!

  泉州网11月16日讯 (记者黄墩良 通讯员潘海燕 )买卖辐纹陆龟、红腿陆龟等濒危野生保护动物,无论是为牟利,还是当宠物饲养,都触犯了法律。昨日,鲤城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鲤城首例保护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庭审。

  据悉,被告人黄某明知辐纹陆龟、红腿陆龟等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仍然购买。经鉴定:涉案的辐纹陆龟、红腿陆龟等分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Ⅰ、Ⅱ,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当日,鲤城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明知辐纹陆龟、红腿陆龟等系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仍予以购买、出售,其行为破坏野生动物野外种群资源,危害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据此,鲤城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黄某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以下民事责任:赔偿野生动物资源价值损失人民币1.75万元;通过地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庭审过程中,黄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愿意赔偿其行为造成的民事公益损失。

  检察官提醒,野生动物是大自然对人类的馈赠,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是要让生态破坏者对破坏生态环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对有类似行为的生态破坏者予以警示,要爱护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不要以身试法。

  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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