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国企投建管运一体化项目运营成本规制办法》意见的函
| 所在地区: | 浙江-衢州- | 发布日期: | 2021年10月29日 |
我局现拟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国企投建管运一体化项目运营成本规制办法》,现于2021年10月29日至2021年11月8日对社会公众进行为期七个工作日的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社会公众可在本网站阅读上述文件,并可通过电话、邮寄的方式向衢州市财政局反映意见和建议。地址:衢州市三江东路28号819室,邮编:324000,联系人:邱岳强,电话:05703055565。
关于印发《国企投建管运一体化项目运营成本规制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国企:
为规范市级国企投建管运一体化项目运营成本规制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市级实际,市财政局制定了《国企投建管运一体化项目运营成本规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9日
国企投建管运一体化项目运营成本
规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界定国企投建管运一体化项目运营成本,建立起有效的成本约束和补助机制,统筹财政承受能力,实现国企投建管运一体化项目收支平衡,形成项目融资、建设和运维的管理闭环,促进国企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衢州市国有企业发展能力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衢政办发〔2021〕1号)精神,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本规制,是指通过建立成本标准,合理界定国企投建管运一体化项目成本核算范围,测算审核国企投建管运一体化项目运营成本费用,并据此确定有偿使用费和财政补偿的过程。
本办法适用的国企投建管运一体化项目,是指由国有企业投资、建设或购置,提供给有关部门或单位使用、运营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类:
(一)行政事业办公类资产;
(二)整体移交运营类资产;
(三)自主运行园区类资产。
第三条 成本规制的原则
(一)真实性。各项成本费用必须真实发生,并且可合理计量并分摊,不得虚列支出。
(二)合法性。各项成本费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合理性。各项成本费用应当客观反映项目运营过程的正常需要,符合项目所在地社会发展水平。
(四)相关性。各项成本费用应与政府公共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国企市场化自主经营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得计入。
第二章 成本规制的方法
第四条 根据资产类型不同,采取不同的成本规制方法:
(一)行政事业办公类资产。以国有企业取得或运维相关资产所发生的直接成本为主要依据,由使用部门支付租金,租金=使用面积*单位租金,单位租金=年运营成本(财务费用+折旧摊销+管理费用+税金)/总面积。资金来源:市本级预算单位应缴纳的租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二)整体移交运营类资产。以项目建设成本为主要依据,由使用部门支付资产占用费,资产占用费为年化的项目运营成本,年运营成本=财务费用+折旧摊销+税金。资金来源:市本级预算单位应缴纳的资产占用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或给予相关项目一定补助。
(三)自主运行园区类资产。以项目建设直接成本结合市场价格为主要依据,由园区运营单位支付园区运行费,园区运营单位与项目业主按照建设成本和所在地楼宇租赁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年运营成本=财务费用+折旧摊销+税金。资金来源:园区与市财政或所在区块按照财政体制收入归属进行结算,封闭运作。
第三章 成本费用的构成
第五条 项目运营成本主要由折旧与摊销、税金及附加、财务费用、管理费用等四部分组成。原则上根据上年实际数经合理调整确定,具体由市财政局审核,或由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后确定。
(一)折旧与摊销。指与该项目运营相关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折旧与摊销。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其中,房屋按一般按20年,机器设备按10年,电子设备按8年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原值应按项目实际投资额扣除财政投入或补贴金额确定,不考虑净残值。
(二)税金及附加。指该项目在运营过程中按税法规定要求,实际应缴纳的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及附加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三)财务费用。指相关国企实际发生的用于该项目建设的借款利息支出,利率一般按每年1月1日人民银行发布的5年期LPR确定。
(四)管理费用。指该项目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由相应国企承担的日常维修费、水电费、管理人员工资及福利费、其他可分摊的合理费用。
第六条 不得列入运营成本的费用。指按法律、行政法规、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明确不列入运营成本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1.与项目运营无关,国企其他市场化、自主经营活动产生的成本费用;
2.赔款、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非正常支出;
3.由承租单位投入形成资产的折旧、由承租单位承担的维护或改造费用;
4.资产报废时,一次性处置收入或处置损失;
5.违背合理性原则,超标准配备固定资产、办公用品,超标准列支的工资福利支出,不合常理的维修改造等不合理支出。
第四章 成本规制的结算
第七条 每年度国企投建管运一体化项目运营成本规制费用纳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各项目业主按本办法规定于每年10月份编制下一年度成本规制预算,按预算归属分别报市财政局或相关区块财政部门,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市财政和相关区块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由市财政和相关区块财政部门承担。
第八条 相关使用合同或协议,原则上每年一签,使用费按上年规制补助情况和市场实际统筹考虑。
第九条 如果项目运营情况发生改变,导致成本规制内容发生增减的,各相应国企应及时提交国资委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视情调整成本规制的内容和范围,未经审核不得纳入成本规制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涉及的第三方审计费用按财政体制归属分别纳入市财政或相关区块财政部门预算。
第十一条 国企投建管运一体化项目成本规制周期为每公历年度。施行期间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影响本办法执行的,由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衢州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29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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