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全面推广村级(社区)财务金融部门代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意见的公告
| 所在地区: | 浙江-温州-龙湾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10月26日 |
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规定,我局联合区民政局起草了《关于全面推广村级(社区)财务金融部门代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草案,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11月2日下午下班前反馈到区农业农村局(联系人:王芬,联系电话:86962050,传真:86962020)。
附件:关于全面推广村级(社区)财务金融部门代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25日
附件
关于全面推广村级(社区)财务金融
部门代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完善龙湾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强化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巩固壮大集体经济、推进清廉村社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全面推广村级(社区)财务金融部门代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全面推广村级(社区)财务金融部门代理,进一步完善村级(社区)财务管理制度,提高农村集体经济民主管理水平和社区财务规范化管理水平,探索建立高效、规范、科学的新时期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体系,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和农(居)民权益。
二、指导原则
(一)坚持农村集体资产权属不变原则。要坚持集体资产权属(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收益权)不变原则,由核算单位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持集体资产、财务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二)坚持依法依规办事原则。要严格执行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统一使用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数字管理系统(社区除外),实行计算机管理,保持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三)坚持民主决策原则。要发扬民主决策机制,在充分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和广大村(居)民意愿的基础上,开展村级(社区)财务金融部门代理工作;遇到困难和问题,要通过请示上级、召开座谈会、协商会等方式予以解决。
(四)坚持减轻集体经济负担原则。要充分考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经济负担状况,以不增加农村集体和社区经济负担为原则,由区财政承担代理记账等经费。区财政以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数和社区数为测算依据确定,并拨付街道。
(五)坚持记账和监管分离原则。要打破“三资”代理中心人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状瓶颈,把记账和监管角色彻底剥离,全权委托金融部门接收代理记账,发挥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主体责任,争取年内全面推行。
三、主要内容
(一)代理方式。由街道办事处委托金融部门代理村级财务和社区财务,实行“委托记账、授权管理”的方式。金融部门应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相关账务的记载、核算工作,做到账务凭证齐全、记账及时、独立核算。金融部门代理村级财务接受区农业农村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代理社区财务接受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二)代理内容。街道办事处委托金融部门代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发生的各项财务事项和会计业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理内容包括: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债权债务和应收应付款的发生和结算,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出租收入、集体经济收入、投资收益的管理和核算,征(使)用地补偿费、“一事一议”筹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核算,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上级部门专项拨款的管理、使用和核算,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集体投资建设工程资金的管理和结算,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社区代理内容包括:执行“限额分级签批”制度,做好款项的收付,应收应付款的发生和结算,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上级部门专项拨款的管理、使用和核算,收入、费用的计算,建设工程资金的管理和结算,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三)工作职责
1.区民政局主要职责
(1)监督街道、金融部门对社区财务代理、监管工作中的履职情况;
(2)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村级(社区)财务代理考核工作;
(3)及时传达有关社区建设的文件、会议精神。
2.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职责
(1)监督街道、金融部门在农村集体“三资”代理、监管工作中的履职情况;
(2)组织相关部门对村级(社区)财务代理工作进行考核;
(3)为农村经营管理软件正常运行提供支持;
(4)组织代理人员和监管人员进行“三资”管理业务培训;
(5)对街道、金融部门在代理记账工作中的分歧进行协调;
(6)及时传达有关加强“三资”管理的文件、会议精神。
3.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1)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各项完整的会计资料;
(2)协助金融部门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补充、更正不合规的原始票据;
(3)审核、监督金融部门提供的村级、社区会计资料的审批手续规范性和资金使用合理性,对不合规记账行为提出整改要求;
(4)及时传达相关文件精神,对记账人员和监管人员进行监督;
(5)及时向金融部门足额支付记账代理费;
(6)开展审计监督、财务清查等工作及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金融部门主要职责
(1)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各项会计业务的核算工作;
(2)审查报账凭证及审批手续的规范性,监督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3)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及时提供会计报表及有关收支明细情况,提供工程类项目审计财务资料,并提供相关会计咨询;
(4)协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做好财务公开工作,配合村(社、居)务监督委员会开展民主理财活动,配合街道开展审计监督、财务清查,配合街道提供农经报表所需数据;
(5)及时向街道业务对应科室、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提供各类会计信息和报表,书面反馈账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提出相应整改意见建议,发现村社高负债、收支倒挂、工程支出不规范等行为及时向属地街道及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报告;
(6)妥善保管被代理单位会计资料,并做好会计资料、档案的整理装订、保管和移交工作;
(7)实行会计电算化,村级财务应用全省统一农村经营管理软件“三资”监管系统处理账务,进行原始票据等会计资料扫描录入工作;
(8)对工作中涉及的经营事项和会计资料严格保密,不得随意向外透露、出示和传递;
(9)及时做好更新资产、资源台账工作;
(10)配合做好区、街道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代理账务处理流程
(1)经手人在原始凭证上注明用途并签名;
(2)证明人证实(签名);
(3)报账员发起网上审批流程;
(4)审核人审批人联审联签;
(5)审批流程结束进行资金支付或收入确认;
(6)村(社、居)务监督委员会加盖公章;
(7)金融部门代理记账人员对经审核同意后的村级(社区)财务票据进行入账。
(五)账务处理的具体要求
1.金融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村级(社区)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认真做好村级(社区)账务代理工作。必须逐笔审核原始凭证,对不规范票据必须予以退回,并要求补办手续,对不合法、不合规、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票据不予入账。
2.街道业务对应科室应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按时报账,提供完整的会计资料,若因资料提供原因而延误代理记账工作或形成报表数据不全,金融部门不承担责任,但要及时向街道反馈报账情况。
3.金融部门每月账务处理完毕后,要在次月的10日前编制好财务报表,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街道、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报送相关的账务报表,并在季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当季的会计资料整理成册,存档管理。
4.金融部门要妥善保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区的所有会计资料。如果保管不当造成资料丢失引起的风险由金融部门承担。
(六)人员处置
村级(社区)财务由金融部门代理后,在保持原街道“三资”代理人员“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下,由金融部门和街道“三资”代理人员实行双向选择。代理后,街道设“三资”监管岗位和金融部门设代理记账岗位,代理记账人员职数由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根据代理村集体和社区总数协商确定,人员实行定岗定责,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可对人员定岗职数进行合理调整。原则上“三资”监管岗位人员为街道正式人员,每个街道应科学配置人员,至少要配备2人,重点负责村集体的“三资”监管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发动。各街道要广泛宣传村级(社区)财务金融部门代理的做法、目的及意义,形成思想共识,为顺利推行村级(社区)财务代理创造有利条件。
(二)做好委托代理。街道、金融部门、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四方签订村级(社区)财务代理合同协议后,要把各村级、社区的会计账目、财务收支、会计档案等会计核算业务委托给金融部门代理,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村(社)账代理的业务指导。在代理过程中,要本着协商一致原则,不得单方终止委托代理行为,损害他方利益。
(三)完善配套制度。各街道要根据村(社)账代理运行情况,出台农村(社区)财务中介代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开支审批制度、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村级(社区)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制度等。金融部门要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财产清查制度、考勤管理和考核考绩制度等,做到账簿齐全,记账及时,独立核算。落实代理记账人员五险一金、年度健康体检、工会福利等待遇,提升代理记账人员归属感和认同感。
(四)加强票据审核工作。街道从村级(社区)财务做帐上脱离出来后,要加强对村级(社区)财务票据的审核工作,要充实、加强对村级(社区)财务票据的审核力量,切实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与监管上来。
(五)强化日常监督。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和街道要加强监督,把好业务指导与政策把关,严格督促金融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升村级(社区)财务代理工作水平。
(六)严肃责任追究。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村、社区、街道、“三资”代理有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对不认真履职、制度执行不力导致“三资”管理不规范或引起群众上访的,要严肃查处,通报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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