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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公告(温州华运建材有限公司)

所在地区: 浙江-温州-龙湾区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25日
建设快讯正文

温州华运建材有限公司及相关权利人:

因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我局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撤销我局2017年11月27日核准的温州华运建材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文号为温龙市监撤许字〔2021〕5号《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你公司及相关权利人不服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龙湾区市场监管局

2021年10月25日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温龙市监撤许字〔2021〕5号

2021年6月7日,一名名字为王小华的人声称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成为温州华运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要求撤销温州华运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温州华运建材有限公司:核准日期2017年11月27日;住所: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九峰山路2号美丰大厦311室,股东:王小华;法定代表人:王小华、经营范围:销售(含网上销售):建材、文具、生活日用品、服装、鞋帽、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家具、木材、板材、棉布、棉纱、皮革制品、电线电缆、五金交电、机械设备、钢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MA299TYJ90。

2021年6月7日,一名名字为王小华的人声称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成为温州华运建材有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向本局档案室调取温州华运建材有限公司的档案、签署《承诺书》和填写《撤销冒用登记(备案)申请表》,要求撤销温州华运建材有限公司登记。2021年6月10日本局出具温龙市监冒受字【2021】第001号的《撤销冒用登记(备案)受理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当日经本局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2021年6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向监事林胜芳和代理人员工夏挺邮寄送达《询问通知书》;执法人员在2021年6月25日、2021年6月30日、2021年7月8日先后对代理人员工夏挺、代理人温州中瑞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委托人管晓慧、投诉人王小华进行询问调查,并提取证据。2021年6月18日,本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信用模块中向社会公示,2020年6月21日,本局向温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龙湾办证处发送温龙市监协查【2021】0621号查询用于温州华运建材有限公司登记房屋信息,同日,本局向温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送《关于撤销温州华运建材有限公司登记征求意见函》。

经查明,他人利用王小华遗失的身份证信息(有效期限:2007年3月1日—2027年3月1日)委托温州中瑞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向本局登记登记窗口办理温州华运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其提交了王小华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2017年11月27日核准登记,2017年11月30日领取营业执照,当日代理人将上述营业执照通过顺丰快递邮寄委托人,经代理人委托人确认现无法联系申报上述营业执照委托人。经报案人王小华确认,用于申办上述营业执照的上述身份证信息的身份证是其于2017年8月遗失的身份证,在上述身份证被遗失后,其向公安部门补办、取得了新的身份证,有限期限是:2017年9月7日至2037年9月7日,王小华同时确认没有委托他人办理温州华运建材有限公司登记手续,2021年7月9日向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蒲州派出所报案身份证被冒用;经代理人离职外勤员工确认其未见过王小平,王小华没有当面授权给他办理温州华运建材有限公司登记手续;经温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龙湾办证处确认,上述登记材料中温房权证龙湾区字第009982号产权证信息与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对应的坐落、产权人信息均不一致。

另经查,执法人员在浙江省企业信用综合监管警示系统发现当事人不良记录有四条,当事人未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分别在2018年7月6日、2019年7月1日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9年6月29日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温州市税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税稽罚[2019]198。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王小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调查人身份。

证据二、王小华询问笔录1份、王小华确认的当事人档案信息复印件1份、王小华因身份证被冒用向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蒲州派出所报案受案回执复印件1份,王小华提供龙泉市公安局上垟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和龙泉市上垟镇泗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原件),王小华提供其签署名字的《浙江省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涉堤岸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及防范提示告知书》和《中国建设银行 个人开户与银行签约服务申请书》复印件各1份、王小华签署的《承诺书》和《撤销冒名登记(备案)申请表》各1份、王小华确认证据照片打印件1份、温资规登龙【2021】31号温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龙湾办证处文件原件1份、从温州中瑞会计服务有限公司涉嫌中介机构违法行为案提取的夏挺询问笔录、管晓慧询问笔录、夏挺和管晓慧微信聊天记录。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报案人身份证信息冒用的事实。

其他证据:温龙市监蒲字【2021】617号和618号询问通知书各1份、温龙市监冒受字【2021】第001号《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温龙市监协查【2021】0621号《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1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涉嫌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信用模块中向社会公示1份、《关于撤销温州华运建材有限公司登记征求意见函》及《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回函》各1份、执法人员从浙江省企业信用综合监管警示系统提取的温州华运建材有限公司的信息打印件1份。

2021年9月1日执法人员向王小华、代理人温州中瑞会计服务有限公司、监事林胜芳邮寄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温龙市监撤许听告字【2021】5号),但林胜芳邮件被退回, 2021年9月7日执法人员在本局公告栏和当事人登记住所公告送达《撤销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温龙市监撤许听告字【2021】5号),无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要求。

本局认为:他人使用王小华遗失的身份证信息等资料取得温州华运建材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违法事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之规定,本局决定撤销我局2017年11月27日核准的温州华运建材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如温州华运建材有限公司及相关权利人不服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可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起诉。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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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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