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公开通报10起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 所在地区: | 浙江-杭州-余杭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10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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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保护自然资源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社会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危害性的认识,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加大对矿产资源违法的行政查处和刑事打击力度,市局决定公开通报10起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一、桐庐中新钙业有限公司无证采矿案。2021年1月15日,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桐庐县规划资源局)接群众举报称桐君街道桐君水泥厂内后山位置未经合法审批擅自进行采矿。当日,桐庐县规资局对该线索进行核查,并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经查,2020年12月10日至2021年1月16日,桐庐中新钙业有限公司擅自在桐君街道桐君水泥厂内后山位置超经批准的地质灾害整治施工范围无证开采,并将矿产品投入流通领域。涉案金额(94.842475万元)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桐庐县规资局于2021年3月4日依法将该案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二、临安徐某等无证采矿案。2021年3月8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以下简称临安分局)接到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分局关于徐某等未经合法审批擅自在锦北街道民主村青山湖玫瑰园小区南侧地块区域无证开采线索后,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经查,2020年10月至11月9日期间,青山湖街道民主村村民徐某和研口村村民华某未经合法审批擅自在锦北街道民主村青山湖玫瑰园小区南侧地块区域无证开采矿石12675.2吨,违法所得人民币570384元整,该行为属无证采矿行为。2021年3月31日,临安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徐某等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罚没款人民币684460.8元人民币。现罚没款已缴清。因涉案金额已达到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三、建德陈某无证采矿案。2021年2月21日,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建德市规划资源局)大同自然资源所巡查发现大同镇田畈村村民陈某未经合法审批擅自在建德市大同镇田畈村荞麦坞山及小阻坑山开采矿产资源。当日,建德市规资局对陈某无证采矿行为进行实地核查,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经查,2020年12月28至2021年2月21日期间,陈某未经合法审批擅自在大同镇田畈村荞麦坞山及小阻坑山开采矿产资源1500吨,违法所得人民币22500元,该行为属无证采矿行为。3月19日,建德市规资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陈某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合计人民币27000元整。现罚没款已缴清。
四、余杭江某无证采矿案。2021年4月13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以下简称余杭分局)瓶窑自然资源所巡查发现黄湖镇王位山村村民江某擅自在黄湖镇王位山村辖区内进行开采。当日,余杭分局对江某无证开采行为进行实地核查,并下达了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5月13日,余杭分局予以立案。经查,2021年4月起,江某未经合法审批擅自在黄湖镇王位山村走马塘地段无证采矿1700立方米,违法所得人民币42291元,该行为属非法采矿行为。2021年8月5日,余杭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江某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人民币50749元。
五、建德市寿昌镇宋某无证采矿案。2021年3月16日,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建德市规划资源局)接群众举报称寿昌镇卜家蓬村村民宋某未经合法审批擅自在寿昌镇卜家蓬村经济开发区开采矿产资源。当日,建德市规资局对该线索进行核查,并于3月18日立案。经查,2021年3月9日至16日,宋某未经合法审批擅自在寿昌镇卜家蓬村经济开发区无证开采矿产资源3235.9吨,违法所得人民币56142.2元,该行为属无证采矿行为。3月26日,建德市规资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宋某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人民币67370.6元整。现罚没款已缴清。
六、桐庐吴某无证采矿案。2021年4月20日,桐庐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桐庐县规划资源局)接到分水镇综合行政执法队移交线索后,对该线索进行核实并立案。经查,2021年3月至4月底,吴某未经合法审批擅自在合村乡后溪村前柏坞旱改水项目超范围开采2759立方米,该行为属无证采矿行为。2021年5月24日,桐庐县规资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吴某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人民币22220元。罚没款现已缴清。
七、临安陈某无证采矿案。2021年5月12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以下简称临安分局)接到板桥镇人民政府巡查队员报告称板桥镇秋口村村民陈某在板桥镇界联村丫头坞非法开挖土石方。临安分局对该线索进行核查,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经查,陈某未经合法审批擅自在板桥镇界联村丫头坞无证采矿1123.6立方米,违法所得人民币33708元,该行为属无采矿行为。2021年8月3日,临安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陈某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人民币40449.6元,现罚没款已缴清。
八、余杭刘某无证采矿案。2020年12月,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余杭分局(余杭分局)瓶窑自然资源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黄湖镇王位山村走马塘地段有人无证挖掘矿产资源。12月17日,余杭分局对该线索进行核查并下达了责令停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21年1月12日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1月12日,黄湖镇王位山村村民刘某未经合法审批擅自在黄湖镇王位山村走马塘地段挖掘矿产资源177立方米,违法所得人民币12464元,该行为属无证采矿行为。2021年4月3日,余杭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刘某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人民币14956元。现罚没款已缴清。
九、建德市大同镇王某无证采矿案。2021年1月20日,建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建德市规划资源局)大同自然资源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建德市大同镇潘村村村民王某未经合法审批擅自在建德市大同镇潘村村洞塘无证开采。1月22日,建德市规资局对该线索进行核查,并立案。经查,2021年1月17日至20日期间,建德市大同镇潘村村村民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在建德市大同镇潘村村洞塘无证采矿300吨,违法所得人民币10500元,该行为属无证采矿行为。2月4日,建德市规资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王某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人民币12600元整。现罚没款已缴清。
十、临安赵某无证采矿案。2021年5月5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临安分局(以下简称临安分局)接到街道巡查队员报告称村民赵某在锦城街道青柯村超范围平整场地。临安分局局对该线索进行核查,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经查,锦城街道青柯村村民赵某未经合法审批擅自在锦城街道青柯村超批准范围平整场地,无证采矿约476吨并外运,违法所得人民币13951.56元,该行为属行非法采矿行为。2021年6月28日,临安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赵某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人民币16741.87元人民币。现罚没款现已缴清。
上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反映出打击无证非法开采仍是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点。属地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动巡查责任制,加强对重点矿种、重点区域的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严肃查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形成打击矿产资源违法的高压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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