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公示
| 所在地区: | 浙江-丽水-松阳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10月13日 |
丽松综执〔2021〕限拆决字第02-0203号
当事人:江关法,男,1969年06月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现住松阳县西屏街道新华路30号3幢301室,联系电话:XXXXXXXXXXX。
2021年07月26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1年2月,在松阳县西屏街道新华路30号3幢楼顶东侧搭建建筑物;该建筑物为轻质砖、红砖结构,顶部为铁皮顶覆盖,一层,已竣工,建筑面积34.84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江关法户籍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之主体适格;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现场勘验图》1份、《现场照片及说明》3张,证明当事人在松阳县西屏街道新华路30号3幢楼顶东侧建筑物的实际情况;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承认2021年2月在松阳县西屏街道新华路30号3幢楼顶东侧建设建筑物且未取得相关手续的事实;
证据四,松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1份,证明松阳县西屏街道新华路30号3幢楼顶东侧建筑物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
证据五,《违法建筑现场勘查认定表》1份,证明松阳县西屏街道新华路新华路30号3幢楼顶东侧建设的建筑物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证据六,丽水市金阳土地规划测绘有限公司测绘成果报告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松阳县西屏街道新华路30号3幢楼顶东侧建筑物,建筑面积为34.84㎡。
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021年08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丽松综执[2021]限拆告字第02-0203号《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021年8月30日,当事人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提出该处建筑物在购买之前已经存在,当事人只是将原有建筑物的红砖替换为轻质砖,希望可以采取罚款形式保留该建筑物,本机关认为该处违法建筑物不符合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以及相关部门的认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现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五十九条第一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
限当事人于2021年10月31日前,自行拆除位于松阳县西屏街道30号3幢楼顶东侧违法建设的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松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松阳县人民法院或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报请松阳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
联 系 人:徐佩宁
联系电话:0578-8077203
联系地址:松阳县西屏街道长虹东路69号
松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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