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 农(防疫) 罚 〔2021〕 7号)
| 所在地区: | 福建-龙岩-上杭县 | 发布日期: | 2021年9月15日 |
当事人:上杭县某某家庭农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2021年7月27日上杭县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到上杭县某某家庭农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能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遂于7月29日经请示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兴办动物饲养场一直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目前生猪存栏500头。
本案证据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讯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陈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本机关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于2021年8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提出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无证开办动物饲养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版)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属初犯,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未造成危害后果,本机关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上杭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杭县人民政府或上杭县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上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杭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15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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