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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农(检疫)罚〔2021〕1号)

所在地区: 福建-龙岩-上杭县 发布日期: 2021年9月15日
建设快讯正文

  当事人:高某某、男,汉族。

  当事人高某某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1年8月12日,上杭县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上杭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对一辆装有13头生猪的车辆进行入场检查时,发现13头生猪中有5头佩戴的耳标与随车附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NO:3507146348)所载明耳标号码不一致。经查,当事人高某某8月11日晚上在上杭县稔田镇某某村某某养猪场购买了13头生猪,在蓝溪镇某某村卸下了其中的5头生猪后,8月12日把剩余的8头生猪运往上杭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上杭县庐丰乡又购买了散养户饲养的未经检疫生猪5头,与8头生猪混装在一起运往上杭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 这5头生猪总重量784.50千克,购买价13元/千克,总价10198元。当事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版)第二十九第(三)款和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高某某《讯问笔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NO:3507146348);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李某某《讯问笔录》;李某某《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廖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廖某某《讯问笔录》;运输生猪车辆相片。

  我局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9月6日已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无异议。

  当事人高某某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版)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高某某8月11日晚上在上杭县稔田镇某某村李某某养猪场购买了13头生猪,在蓝溪镇某某村卸下了其中的5头生猪后,8月12日把剩余的8头生猪运往上杭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上杭县庐丰乡又购买了散养户饲养的未经检疫生猪5头,与8头生猪混装在一起运到上杭县某某食品有限公司。 这5头生猪总重量784.50千克,购买价13元/千克,货值金额价10198元。当事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版)第二十九第(三)款“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和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依据《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版)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依照《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版)第一百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生猪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55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上杭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杭县人民政府或上杭县农业农村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上杭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杭县农业农村局

  2021年9月15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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