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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2021〕10号

所在地区: 浙江-温州-龙湾区 发布日期: 2021年9月8日
建设快讯正文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温州蟾钟蔬果专业合作社:

本局于2021年1月29日对当事人温州蟾钟蔬果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以上未经营一案依法做出温龙市监信听字〔2021〕1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局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龙市监信听字〔2021〕10号)的内容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龙市监信听字〔2021〕10号)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6日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温龙市监信听字〔2021〕10号

温州蟾钟蔬果专业合作社: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温州蟾钟蔬果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当事人温州蟾钟蔬果专业合作社是经本局核准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当事人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2021年1月29日本局发布关于督促未年报企业补报年报的公告,以上当事人仍未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补报年度报告、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本局执法人员通过对以上当事人所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以上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通过当事人登记时预留的电话进行联系核实,以及向税务机关调取纳税状况等方式,证实上述当事人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查询结果打印件,证明以上当事人登记基本情况和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证据二、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未年报企业补报年报的公告网页打印件,证明本局发布催告公告的事实;证据三、现场笔录和现场拍摄的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在登记的住所(营业场所)查无下落;证据四、税务部门提供的连续两年未报税企业清单等信息回复函,证明以上当事人已连续两年未向税务部门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

当事人温州蟾钟蔬果专业合作社在2018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且连续超两年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至案发时没有在登记住所(营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故本局认定当事人的经营状态已经处于自行停业的状态,并且时间达两年以上。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拟对温州蟾钟蔬果专业合作社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陈孟奇,丁学东;联系电话:85516608)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6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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