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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龙湾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所在地区: 浙江-温州-龙湾区 发布日期: 2021年9月7日
建设快讯正文

关于征求《龙湾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切实做好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规范政策实施,明确申办程序,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根据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农计发〔2021〕3号和《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粮食生产工作的通知》(温龙政发〔2021〕21号)文件精神,结合龙湾实际,特制定《龙湾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公众征求意见。相关意见建议请于9月15日下午17:30前书面反馈至区农业农村局。(联系人:林永乐 13566299088(659088))

附件:龙湾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温州市龙湾区农业农村

2021年9月7日

附件

龙湾区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要求

以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生产需要为目标,以稳定实施补贴政策、最大程度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推动农机购置补贴领域数字化改革,进一步强化风险监测和预警分析,切实提高农民群众获得感、保护资金使用安全,为高质量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省赋能助力。坚持稳产保供,将粮油、生猪等重要农产品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坚持突出重点,加大对水稻育插秧、农机社会化服务、农机具应用的支持力度;坚持创新导向,强化对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力度;坚持数字赋能,鼓励北斗、5G、AI人工智能等技术与农机装备融合,提高农机补贴数字化管理能力,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

二、补贴对象和补贴产品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购机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补贴。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非龙湾户籍购机者在申请时需提供当地村居或街道出具的证明其在本地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注明承包土地面积或种养殖业规模,同时提交居住证或暂住证,并购置相应机具且在户籍地未享受过该项购机补贴的可以申请补贴;龙湾户籍在外地承包土地购置机具申请补贴的,需提供所在地乡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承包证明才可以申请补贴,须在本地完成机具确认后再将机具运到外地作业。

(二)补贴机具范围。

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中央以粮油生产机械、农业主导产业关键环节机械装备为重点,共设14大类40小类142品目(见附件1),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以下简称省级补贴范围)从暂未列入中央补贴范围的产品中选取,共设1大类1小类10品目(附件2),重点保障特色产业适用性强的机具需求,补贴范围内所有机具实行敞开补贴。

中央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和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工作按照浙农机发〔2020〕1号和〔2019〕6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补贴产品资质。

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采信认证结果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认监委有关规定执行)。省级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应在省级补贴范围内,同时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或定型鉴定报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并按规定设置具有唯一性的标志标识。区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必须是获得国家或省级有效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已被农业农村部和我省取消补贴资格的,不予补贴。

三、补贴标准

(一)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种类、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标准按《浙江省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规定执行,并随省公布的补贴额新标准随时调整。

(二)新购置育秧盘每只补贴2元;秧盘播种成套设备、种子播种前处理设备、水稻测深施肥机、水稻直播机、根茎作物播种机、穴播机、秧苗移栽机、油菜籽收获机、秸秆粉碎还田机、残膜回收机另外给予中央补贴资金等额的区级补贴;对购置高效植保机械的补足至购机额的70%。对我区首次引进单价为2万元以上、进行适应性试验应用的农业机械和设备装备,补贴标准为购机额的70%。鼓励农户购买农机综合保险,区财政予以保费80%的补贴。

对引进高性能水稻插秧机和育秧设备,季育秧能力500亩(含)以上,连片秧田5亩(含)以上的育供秧服务中心,每个补助3万元;拥有机库及粮食储备室、批处理能力不少于20吨的粮食烘干服务中心,每个补助2万元;拥有规定维修设备、持证专业维修人员和车间的新建区域性农机维修中心,每个补助2万元;创建农业“机器换人”示范基地并通过验收的,每个补助2万元。

(三)购机者年度内可享受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其中中央资金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80万元,省级以上示范性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不超过100万元;省级资金个人不超过15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50万元;区级农业生产经营 组织(含家庭农场)配套补贴资金不超过20万元,个人不超过5万。

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或取消产品补贴资格、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和调低补贴额,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负责解决。

四、操作程序

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操作方式。购机者和农机产销企业分别对其提交的农机购置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对申请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1)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与农机产销企业按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通过签订买卖合同方式共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2)申请。购机者在购机行为完成后,凭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组织凭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一卡通或银行卡(折)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自主到区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资金申请,鼓励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浙里办”移动端在线提交补贴申请。

购置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后方可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补贴申请;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供相应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3)审核和公示。区农业农村局和各街道按照浙农机发〔2019〕4号要求对购机者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4)结算和拨付。区农业农村局定期适时将当期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报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复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补贴对象的银行账户。

(5)归档。区农业农村局和各街道按照“谁受理、谁建档”的原则,对补贴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各街道应定期将档案资料移交至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站统一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责任到位。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约束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与金融、政策性农业担保等机构的协调沟通,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建立健全金融支持农机化发展机制,合力推动农机化高质量发展。区农业农村局要做好补贴政策宣传、信息公开、档案管理,受理投诉举报,查处违规行为,加强政策培训和风险防控,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区财政局要积极参与补贴政策的落实和监督工作,做到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拖延不拨,并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政策宣传、公示、信息档案、核验、绩效评价等经费。

(二)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操作。根据国家和省农机购置补贴相关规定,认真落实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加强对大中型机具、重点机具的核验和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等异常申请补贴情形的监管。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案件。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做到凡报必查。切实加强对补贴机具质量和售后服务的跟踪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农机生产企业负责对其确定的补贴经销企业进行管理,并对诚信经营、规范操作、售后维修、违规责任等进行书面承诺。农机产销企业因违规被暂停、取消产品补贴资格、经销补贴产品资格或调低补贴额,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企业自行承担。

(三)强化绩效管理,确保政策效用。要加强政策绩效管理,认真开展补贴资金使用自查自纠。及时结算和拨付补贴资金,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做好补贴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四)强化信息公开。区农业农村局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内容,将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资金规范和使用进度,投诉咨询方式、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布。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站要以公告形式将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信息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公布。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和信息报送,不定期的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反馈给省农机局。按规定向上级报送全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总结和资金结算情况。   

本方案自2021年9月日起实施,自2021年1月1日之日起相应补贴政策按本方案执行。

附件:1.《2021-2023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

2.《2021-2023年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

3. 享受购置补贴农户信息表

附件1

2021-2023年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

(14大类40小类142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圆盘犁

1.1.3旋耕机

1.1.4深松机

1.1.5开沟机

1.1.6耕整机

1.1.7微耕机

1.1.8机耕船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灭茬机

1.2.4筑埂机

1.2.5铺膜机

1.2.6联合整地机

1.2.7埋茬起浆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作物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铺膜播种机

2.1.7水稻直播机

2.1.8精量播种机

2.1.9整地施肥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种子播前处理设备

2.2.2营养钵压制机

2.2.3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

2.4.2撒肥机

2.4.3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培土机

3.1.3埋藤机

3.1.4田园管理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杆喷雾机

3.2.2风送喷雾机

3.2.3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3.3修剪机械

3.3.1茶树修剪机

3.3.2果树修剪机

3.3.3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割晒机

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3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3果实收获机械

4.3.1果实捡拾机

4.4蔬菜收获机械

4.4.1果类蔬菜收获机

4.5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5.1采茶机

4.6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4.6.1油菜籽收获机

4.7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7.1薯类收获机

4.7.2甘蔗割铺机

4.8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8.1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4.8.2搂草机

4.8.3打(压)捆机

4.8.4圆草捆包膜机

4.8.5青饲料收获机

4.9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9.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稻麦脱粒机

5.2清选机械

5.2.1风筛清选机

5.2.2重力清选机

5.2.3窝眼清选机

5.2.4复式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5.3.3油菜籽烘干机

5.4种子加工机械

5.4.1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果蔬加工机械

6.2.1水果分级机

6.2.2水果清洗机

6.2.3水果打蜡机

6.2.4蔬菜清洗机

6.3茶叶加工机械

6.3.1茶叶杀青机

6.3.2茶叶揉捻机

6.3.3茶叶炒(烘)干机

6.3.4茶叶筛选机

6.3.5茶叶理条机

6.4剥壳(去皮)机械

6.4.1干坚果脱壳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水泵

8.1.1离心泵

8.1.2潜水电泵

8.2喷灌机械设备

8.2.1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压块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9.1.6饲料混合机

9.1.7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饲料制备(搅拌)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喂料机

9.2.3送料机

9.2.4清粪机

9.2.5粪污固液分离机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挤奶机

9.3.2剪羊毛机

9.3.3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0.1.2投饲机(含投饲无人船)

10.1.3网箱养殖设备

10.2水产捕捞机械

10.2.1绞纲机

10.2.2船用油污水分离装置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废弃物料烘干机

11.1.2残膜回收机

11.1.3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1.1.4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5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1.1.6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

11.1.7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设施农业设备

12.1温室大棚设备

12.1.1电动卷帘机

12.1.2热风炉

12.2食用菌生产设备

12.2.1蒸汽灭菌设备

12.2.2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3.动力机械

13.1拖拉机

13.1.1轮式拖拉机

13.1.2手扶拖拉机

13.1.3履带式拖拉机

14.其他机械

14.1养蜂设备

14.1.1养蜂平台

14.2其他机械

14.2.1驱动耙

14.2.2水帘降温设备

14.2.3热水加温系统

14.2.4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4.2.5旋耕播种机

14.2.6大米色选机

14.2.7杂粮色选机

14.2.8秸秆膨化机

14.2.9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

14.2.10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含渔船用)

14.2.11沼气发电机组

14.2.12有机肥加工设备

14.2.13茶叶输送机

14.2.14茶叶压扁机

14.2.15茶叶色选机

14.2.16根(块)茎作物收获机

14.2.17果园作业平台

14.2.18果园轨道运输机

14.2.19秸秆收集机

14.2.20瓜果取籽机

14.2.21脱蓬(脯)机

14.2.22莲子剥壳去皮机

14.2.23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

附件2

2021-2023年省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

(共10品目)

1.金属粮仓

2.履带自走式耕作机

3.水平自动控制系统

4.食用菌料制备设备(混合机)

5.紫菜收割机

6.毛豆收获机

7.山核桃采打机

8.规模猪场巡检机器人

9.水田埋草器

10.贝类清洗筛选机

附件3

20年龙湾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农户的信息表

公告单位(公章):公告时间:年月日

序号

所在乡(镇)

所在村

购机者姓名

机具品目

生产厂家

购买机型

购买数量(台)

经销商

单台销售价格(元)

单台补贴额(元)

总补贴额(元)

合计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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