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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限期拆除决定书送达公告温龙综执〔2021〕限拆字第01-0114号

所在地区: 浙江-温州-龙湾区 发布日期: 2021年8月26日
建设快讯正文

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温龙综执〔2021〕限拆字第01-0114号),内容如下:

当事人:张孝景, 身份证号码:330321197309100015,住址:龙湾区永中街道石浦村陡门街37弄12号,联系电话:13858869282。

根据永中街道移交线索,本机关于 2021年05月28日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1997年-2008 年数字化成图(源自温州市规划局,图号:3090-515-04)之间将石浦 村陡门街37弄12号原产权房拆建成三层+气亭(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城中村改造房屋调查登记表(编号:SP-253)中①、③、④、⑤ 部位)砖混结构建筑,建筑面积 141.74㎡。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

1、身份证复印件1份、村委会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和主 体资格;

2、现场勘查记录1份、现场照片1份、张孝景谈话视频记录1份、当事人胞兄张孝聪谈话笔录一份、龙湾区永中街道石浦城中村改 造房屋调查登记表(编号:SP-253)1份、温州市勘察测绘院年份鉴定1份,证明建筑物现状、建设时间和建设情况;

3、资规局、浙南科技城函各1份、《温州市龙湾区海滨片 YB-b b01-018 等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分图则》复印件1份、温州市不 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1份、资规局龙湾分局档案室查询记录1 份、 当事人提供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胞兄张孝聪提 供的立分家契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处建筑产权、建设许可情况、原 先的建设规模、位置及处罚、作价回购、没收等情况;

4、测绘公司资质证书1份,证明测绘公司测绘资质。

5、《温州市龙湾区海滨片 YB-bb01-018 等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分图则》复印件2份(源自浙南科技城规划建设局,两份控规时间分别在石浦村征收文件前后),证明该处建筑规不符合城镇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1年7月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限期拆除告知书》(温龙综执〔2021〕限拆告字第 01-0114号),当事人在三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理由,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温州浙南科技城规划建设局文件(温浙科规建【2021】39 号)和两份《温州市龙湾区海滨片 YB-bb01-018 等地块控制性详细规 划修改分图则》(源自浙南科技城规划建设局,两份控规时间分别在石浦村征收文件前后),该处建筑规划用地功能都为绿地。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且不符合城镇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认定为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永中街道陡门街 37 弄 12 号三层+气亭(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城中村改造房屋调查登记表(编号:SP- 253)中①、③、④、⑤部位)砖混结构、建筑面积为 141.74 ㎡的违法建筑物。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讼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报告龙湾区人民政府,由其责成相关部门强制拆除。

附件: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石浦城中村房屋调查登记表(编号:SP-253)

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07月13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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