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区应急管理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奉化市 | 发布日期: | 2021年8月24日 |
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施行。8月23日下午,奉化区应急管理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了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党委书记、局长余林海主持会议并讲话,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作交流发言。
会上,对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条款进行了集中学习交流,尤其是相较于修改前,变化较大或新增的条款,进行了重点学习交流。相较于修改前,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明显从严从重,“零容忍”高压态势。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明显加强,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初次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从可以处罚变成必须处罚。修改前,安全生产法罚则里,初次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罚款,并未对行政处罚(罚款)做强制性要求,而是由执法人员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重视程度、具体违法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判断,是否依法予以立案处罚。自9月1日新修改安全生产法施行以后,一旦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必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新增了按日连续处罚措施。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金额按日连续处罚。严厉打击拒不整改、虚假整改等恶劣违法行为。
会议强调,严格执行新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防范化解重大安全生产风险,实现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全体应急管理干部必须认真学,学深吃透,不断提高执法人员法律素养,提升行政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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