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违法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 | 发布日期: | 2021年8月24日 |
浙江凯邦建设有限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案
行政文书号:甬榭环罚字 〔2021〕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凯邦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天雄
执法部门:宁波大榭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
做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年8月2日
内容附件:
2021年5月11日下午,宁波大榭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中海石油宁波大榭石化有限公司五期项目工地进行检查,发现浙江凯邦建设有限公司在中海石油宁波大榭石化有限公司五期项目工地南侧区域建成石材加工、制砖和混凝土搅拌项目并投入生产。浙江凯邦建设有限公司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送该项目环境报告表擅自建设了该项目,并且在未对该项目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的情况下就投产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有:
1.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3.企业营业执照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宁波大榭开发区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决定对浙江凯邦建设有限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三十九万一千两百七十元的行政处罚。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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