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宁波- | 发布日期: | 2021年8月16日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
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
如下: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
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
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
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力、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
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
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
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
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
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
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二、企业股权转让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
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
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
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
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
国有、集体企业,被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
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
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
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
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
同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注销、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
(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
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
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
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
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
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
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七、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
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
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群。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
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
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
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 11年l 2月3 1日。
主题词:企业契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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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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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翻印 2 0 0 9年3月9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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