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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区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奖励办法

所在地区: 浙江-温州-龙湾区 发布日期: 2021年8月16日
建设快讯正文

各镇(街道)、区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制售伪劣食品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群众监督网,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举报食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浙财社字 [ 2005 ] 116号 ),我们特制订了《龙湾区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六月四日

  主题词:食品 举报 奖励 通知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办公室 二OO七年六月四日印发

打字:冯晓洁 校对:张静

龙湾区举报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严肃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受理、督办或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活动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种养、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农产品、水产品的;

  (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变质食品的;

  (三)生产、销售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食品的;

  (四)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或未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非法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的;

  (五)违反《浙江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行为;

  (六)其他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开通和公布举报电话,明确举报受理部门和有效联系方式,设专人负责受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举报,对举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条 获得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龙湾区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依法应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五)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违法案件和事故线索,在调查处理完毕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也应给予奖励。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颁发机关裁决。对同一案件的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的被侵权人不得作为举报奖励对象。

  第七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视情况给予50-1000元奖励;对举报重大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突出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八条 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在做出案件处罚决定后一个月内,对举报事实和奖励条件进行认定,提出奖励意见,报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对经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知举报人。

  第九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后30天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领取奖励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权力。

  第十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经费,在区财政年度安排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奖励经费要按严格的审批程序专项列支,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住址以及举报情况公开或者泄露。

  第十三条 新闻媒体在开展宣传报道前主动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参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举报的,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奖励,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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