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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算外资金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所在地区: 浙江-温州-龙湾区 发布日期: 2021年8月16日
建设快讯正文

区本级各行政事业性单位、各代收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和《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现就区本级预算外资金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区本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为履行或者代行政府职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提取、募集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是财政性资金,必须一律纳入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区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预算,按进度核拨,任何部门、单位不准坐收坐支预算外收入。

  各行政事业性单位预收的诉讼费、暂扣款、抵押金、保证金及其他往来款项,比照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预算外资金的收取按收费与资金收缴分离、票款分开的原则,实行“银行代收制”。

  1、执收单位负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征收有关收费、基金,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缴款书》(下简称《专用缴款书》),准确填写执收单位代码、收费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数量和金额,同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通知缴款人持《专用缴款书》和收费票据的“财政联”及时到代收定点银行办理缴款。对逾期不缴的,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专用缴款书》不能单独作为缴款人财务报销凭证。

  2、代收银行在缴款人缴款时,除按规定审查缴款人的资金、预留银行印鉴(现金缴付的,清点无误后)外,还应审查《专用缴款书》填写的缴款金额与所附票据“财政联”金额是否相符以及收费单位和收费项目编码填写是否正确等,经审核无误后在缴款凭证上加盖银行受理印章,并留存《专用缴款书》和收费票据“财政联”以录入收费信息管理系统。执收单位凭银行加盖受理印章后的《专用缴款书》向缴款人出具收费票据“收据联”,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月终后5个工作日内,各财政专户银行必须将《专用缴款书》、收费票据“财政联”汇总核对、装订成册,并连同“银行对帐单”报送区财政局综合科。

  有条件的代收银行,应设立专柜代收预算外资金;设立专柜有困难的,应指定专人负责。

  三、执收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有关内部监缴制度和预算外资金收入台账。执收单位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内部征管档案必须健全;执收单位财务部门必须根据《专用缴款书》、收费票据,按收费项目及时、完整、连续地登记预算外资金收入台账,并每月与区财政局综合科核对。

  四、预算外资金缴入财政专户后,如发生技术性差错和政策性原因等需要退付的,必须由执收单位填写《预算外资金收入退付申请书》报经区财政局综合科核实批准后,由财政专户退付至执收单位。

  五、建立代收银行、执收单位和区财政局三方定期对帐制度。每月终了后的5个工作日内,代收银行要按执收单位及其收费项目编报《预算外资金收入对帐单》分别送达各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将代收银行送达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对帐单》与本单位收入台账核对一致或调节一致并加盖财务章后,在次月10日前将上月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对帐单》“财政联”和“代收银行联”一同报送代收银行,其中“财政联”由代收银行集中后报区财政局综合科。确保预算外资金收入代收银行、执收单位和区财政局三方帐帐、帐款相符。

  以前年度与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帐不符的执收单位,应在9月底前与区财政局综合科核对,并分析原因,直到调节一致。

  六、执收单位在2003年9月份起必须向区财政局综合科报送财务会计月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

  七、执收单位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设立收入过渡户进行解缴预算外资金的,必须报财政部门批准。收入过渡户专用于预算外资金收入的汇缴,只能存入预算外资金上缴款项。收入过渡户中汇缴的预算外资金必须在当月25日前,缴入区财政局指定的财政专户,同时将相应的《专用缴款书》、收费票据的“财政联”送达财政专户银行。

  执收单位变更或者撤销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的,也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

  八、根据“有预算外资金上缴下拨关系的部门和单位,上缴下拨资金应当通过财政专户进行划转和结算”的规定,部门和单位有预算外资金上缴下拨的项目,要在文到之日起向区财政局综合科提交分成的有关文件(复印件),由区财政局负责录入信息管理系统自动进行分成。如果分成项目和分成比例因规定需要进行调整,调整的依据文件必须及时向区财政局综合科提供。

  九、执收单位收取预算外资金时必须向缴款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并套印省财政厅收费票据监制章的收费票据。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付款,并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重申票据领购的以下有关规定:

  1、领取票据实行准购和分次限量购领制度。购领单位凭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准购证》到区财政局综合科购领有关票据和办理票据核销手续。撤销、改组、合并的收费单位和收费项目,应按规定办理《票据准购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收费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收费票据和《票据准购证》;单位购领收费票据时,凭《票据准购证》,并按时上报《收费票据结报表》,填报前次使用票据的情况,包括票据的册数、号码、收取资金的数额等,经区财政局综合科审核,并确定其所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政府性基金已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后,按每次领用数限定在二个月的使用量的原则,予以购领。

  2、执收单位使用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直接下发的票据,必须在向上级主管部门领取票据后,向区财政局综合科登记所领票据的种类、数量和号码。

二OO三年七月八日

  主题词: 预算外资金 收支两条线 通知

  抄 送:市财政局综合处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办公室 二OO三年七月八日印发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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