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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龙湾区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所在地区: 浙江-温州-龙湾区 发布日期: 2021年8月16日
建设快讯正文

区政法各部门:

   根据《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办公室、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温龙委办发〔2007〕141号)精神,现将《温州市龙湾区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救助 资金 管理办法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印发

温州市龙湾区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保障司法救助工作顺利进行,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区实际、切实有效的司法救助工作机制,根据《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办公室、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共温州市龙湾区委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温龙委办发〔2007〕141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司法救助专项资金,是经区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门用于司法救助的专项资金,旨在救助涉法涉诉上访案件中基本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道路交通事故中人身伤亡的救助,依法应属于通过国家赔偿解决的案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各类救助,依照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的基本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司法救助工作和项目,同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二)管用分离原则。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分别由区委政法委和区财政局承担,由各司法救助主体按规定使用。

(三)小额救助原则。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坚持小额救助原则,一般不超过2万元。特殊情况需放宽的,须从严审批。

(四)适时救助原则。司法救助专项资金采取适时救助原则,发放时间视个案情况而定。

(五)一次性救助原则。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一般不重复救助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

第五条 司法救助主体和救助对象。司法救助主体为区政法各部门,救助对象为区政法各部门办理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企事业单位等法人及其它组织。必要时,区委政法委(区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也可作为特殊救助主体实施司法救助。

第六条 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区级政法部门办理案件及处理涉法涉诉信访中个案司法救助;

(二)司法救助的其他必要开支。

第七条 个案司法救助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政法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因案件未破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经济赔偿能力,致受害人或受其赡养、扶养的直系亲属遭受基本生活困难,其它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二)政法部门办理的执行案件中,因一方当事人未到案或缺乏履行能力,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基本生活困难,其它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三)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严重的生活困难,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其它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四)政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一定过错或瑕疵,但当事人根据当前的法律、政策无法取得国家赔偿,其它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五)涉法涉诉案件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长期到市、赴省、进京上访,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的合理性,且确属基本生活困难,其它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信访人愿意接受救助并息诉罢访的;

(六)其它确需救助的情况。

第八条 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对需要进行司法救助的案件,先由各救助主体负责司法救助工作机构按统一申报格式(附表1)提出申请,报区委政法委。已经实施的法院执行救助资金仍由法院办理,但需报区委政法委备案。

(二)审批。区委政法委根据各救助主体上报的案件具体情况,审批核定救助经费补助额度。

(三)核拨。经区委政法委批准后的救助项目,由区委政法委核拨给各救助主体,再由各救助主体发放给救助对象。

(四)发放。各救助主体收到救助资金后,应及时通知救助对象到指定地点领取救助资金。同时填写《温州市龙湾区司法救助资金发放记录表》(附表2),作为财务入帐依据。

第九条 各救助主体每年度末向区委政法委(区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年度各单位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经区委政法委汇总后形成年度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并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司法救助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依照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温州市龙湾区司法救助资金审批表

申报单位: 序号:

  

案件名称

及文号

案情简述

申报理由

拟补助金额(元)

申报单位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区委政法委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填报说明:本表一式三联,经区委政法委审定后,一联退申报单位作为依据,一联送区会计核算中心作为拨付依据,一联留区委政法委备查。

  附表2:

温州市龙湾区司法救助资金发放记录表

单位:

  

案件名称及文号

司法救助资金

审批表编号

补助金额(元)

救助金发放经办人

签名(至少2名)

年 月 日

  受基救本助情对况象

姓 名

有效身份证件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受助对象签收

年 月 日

备 注

  填报说明:本表一式二联,一联由申报单位作为依据,一联留作存档备查。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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