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会员咨询热线:4000-156-001

关于印发《龙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所在地区: 浙江-温州-龙湾区 发布日期: 2021年8月16日
建设快讯正文

区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根据《浙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试行办法》(浙财国资字[2003]184号),区财政局制定了《龙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龙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二OO四年八月九日

主题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 办法通知

  抄送: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办公室 二OO四年八月九日印发

打字:邵建芬 校对:王素珍

龙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浙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试行办法》(浙财国资字[2003]184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固定资产调拨、捐赠、报废、转让及其他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

  第三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2千元以上(含2千元)的固定资产或单位价值虽在2千元以下但批量价值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 对第三条所列情况以外的固定资产的处置,须经单位财务部门、财产物资管理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 财政部门批复国有资产处置的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单位资产、资金账目的凭证,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的依据。

第二章 固定资产调拨、捐赠和报废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需要以调拨、捐赠和报废方式处置的,应当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1),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区财政局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拟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清册;

  (三)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固定资产状况说明;

  (四)主管部门同意资产调拨的批文;

  (五)《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区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捐赠、报废申请,予以审核并签署意见。申请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区财政局的处置意见,核对帐册和凭证,确保帐实相符,并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移交和账户调整手续。

  第八条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调拨的,区财政局还应出具《国有资产划转通知书》(见附件2)。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区财政局出具的《国有资产划转通知书》,按规定程序办理账户调整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转让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转让固定资产的,应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同第五条)。经区财政局同意后,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所涉及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初审后,按《浙江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办理评估报告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由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

  (二)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

  (三)区财政局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固定资产时,原则上应采取竞价方式进行。转让标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的,应当事先报区财政局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资产转让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资产转让情况报区财政局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转让备案表》(见附件4);

  (二)资产转让双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

  (三)款项收取凭证;

  (四)区财政局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区财政局签署意见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和《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转让备案表》,按规定程序调整资产、资金账目,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

第四章 其他国有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资产盘盈盘亏、失窃等其他非正常损失需要处置的,应当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价值凭证,如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

  (三)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予以审核并签署意见,申请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区财政局的处置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账户调整手续,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一经查实,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和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及列入国家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201210121006193096.DOC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注册会员 享受贴心服务

标讯查询服务

让您全面及时掌握全国各省市拟建、报批、立项、施工在建项目的项目信息。

帮您跟对合适的项目、找对准确的负责人、全面掌握各项目的业主单位、设计院、总包单位、施工企业的项目 经理、项目负责人的详细联系方式。

帮您第一时间获得全国项目业主、招标代理公司和政府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中标项目信息。

标讯定制服务

根据您的关注重点定制项目,从海量项目中筛选出符合您要求和标准的工程并及时找出关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根据您的需要,向您指定的手机、电子邮箱及时反馈项目进展情况。

咨询热线:4000-156-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