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温州-龙湾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8月16日 |
区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根据《浙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试行办法》(浙财国资字[2003]184号),区财政局制定了《龙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龙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二OO四年八月九日
主题词:国有资产 处置管理 办法通知
抄送: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办公室 二OO四年八月九日印发
打字:邵建芬 校对:王素珍
龙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浙江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试行办法》(浙财国资字[2003]184号)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产权注销的行为,包括固定资产调拨、捐赠、报废、转让及其他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
第三条 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2千元以上(含2千元)的固定资产或单位价值虽在2千元以下但批量价值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固定资产。
第四条 对第三条所列情况以外的固定资产的处置,须经单位财务部门、财产物资管理部门组织技术论证后,报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区财政局备案。
第五条 财政部门批复国有资产处置的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单位资产、资金账目的凭证,是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的依据。
第二章 固定资产调拨、捐赠和报废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需要以调拨、捐赠和报废方式处置的,应当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见附件1),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区财政局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单(发票、收据)复印件、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拟处置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清册;
(三)国有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及固定资产状况说明;
(四)主管部门同意资产调拨的批文;
(五)《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区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捐赠、报废申请,予以审核并签署意见。申请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区财政局的处置意见,核对帐册和凭证,确保帐实相符,并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移交和账户调整手续。
第八条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国有资产调拨的,区财政局还应出具《国有资产划转通知书》(见附件2)。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区财政局出具的《国有资产划转通知书》,按规定程序办理账户调整手续。
第三章 固定资产转让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转让固定资产的,应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同第五条)。经区财政局同意后,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所涉及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进行初审后,按《浙江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报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办理评估报告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由单位填报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3)
(二)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
(三)区财政局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固定资产时,原则上应采取竞价方式进行。转让标的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低于评估价值90%的,应当事先报区财政局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资产转让后,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资产转让情况报区财政局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转让备案表》(见附件4);
(二)资产转让双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
(三)款项收取凭证;
(四)区财政局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区财政局签署意见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和《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转让备案表》,按规定程序调整资产、资金账目,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
第四章 其他国有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资产盘盈盘亏、失窃等其他非正常损失需要处置的,应当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价值凭证,如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
(三)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区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予以审核并签署意见,申请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区财政局的处置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账户调整手续,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一经查实,除责令其纠正外,按《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罚和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及列入国家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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