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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所在地区: 浙江-温州-龙湾区 发布日期: 2021年8月16日
建设快讯正文

区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1]57号)精神和省财政厅《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试行办法》(浙财国资字[2002]16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龙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龙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二OO四年八月九日

  主题词:国有资产 产权管理 办法通知

  抄送: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办公室 二OO四年八月九日印发

  打字:邵建芬 校对:王国良

龙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省财政厅《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试行办法》(浙财国资字 [2002]160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龙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列入国家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 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 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条 龙湾区财政局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登记, 依法确认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

  龙湾区财政局核发的《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也是确认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归属关系的法律依据。

  第四条 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

  (一) 单位基本情况: 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地址、单位性质、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等;

  (二)单位资产负债情况: 包括单位资产、负债、净资产等;

  (三) 国有资产总额情况;

  (四)主要财产情况: 包括土地、房屋建筑物、汽车、设备和在建工程等;

  (五)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情况。

  第五条 占有产权登记, 适用于新设立的和已设立但未办理占有产权登记的行政事业单位。

  新设立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并办理法人登记后 ( 行政单位只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30 日内, 填报国有资产占有登记表, 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 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产权登记 , 并提交以下相关文件、资料:

  (一)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三)设立时资产来源的有效证明, 按规定须经过中介机构验资或评估的, 应提供验资报告或区财政局核准(备案)的评估报告;

  (四)已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单位, 须提交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产权证明;

  (五)各出资单位的《产权登记证》;

  (六)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 变动产权登记, 适用于下列情形变动的行政事业单位:

  (一)单位名称发生变动;

  (二)单位资产、负债及净资产发生增减变动;

  (三)单位主要财产情况发生增减变动;

  (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变动情形。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本条第一款情形的, 应在审批机关批准之日起30日内凭审批机关批准变动文件并办理了相关的变更登记后到区财政局办理变动登记 ; 发生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情形的, 实行由龙湾区财政局定期进行验审。行政事业单位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变动产权登记 , 应持《产权登记证》并提交以下相关文件、资料:

  (一)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 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二)变动后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国有建设单位财务报表;

  (三)本年新增土地和房产的所有权证复印件;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年度报告书, 内容包括: 本年度资产负债有关情况、主要财产增减变动情况、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等。

  (五)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第七条 注销产权登记, 适用于依法撤销或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注销的行政事业单位。被注销单位应在审批机关批准注销或改制完成后30日内, 持《产权登记证》, 并填写国有资产注销登记表, 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 向区财政局申请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并提交以下相关文件、资料:

  (一)审批机关批准撤销或整体改制的批复文件;

  (二)终止时财务报告或改制时资产处置相关批复;

  (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书, 按规定须进行资产评估的, 应提交区财政局核准 ( 备案 ) 的评估报告;

  (四)其他应提交的文件、资料。

  主管部门应责成被注销单位办理注销登记, 被注销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 由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并占有国有资产的, 应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注销登记的同时办理企业产权登记。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晰或者发生产权纠纷的, 经区财政局批准可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 在产权界定清楚、产权纠纷处理完毕后, 应及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九条 《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政府统一采购、单位改制和资产处置时的必备材料 , 对没有取得《产权登记证》的单位, 政府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上述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应妥善保管《产权登记证》, 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产权登记证》遗失或毁坏 , 必须及时向区财政局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重视和加强产权登记工作的管理, 明确专人负责, 对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有关手续的, 区财政局有权采取必要措施, 停拨或缓拨相关经费; 对因虚报、瞒报等原因, 造成产权登记数据失实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一经查实, 除责令其纠正外, 按《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 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七月一日起开始实施。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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