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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龙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所在地区: 浙江-温州-龙湾区 发布日期: 2021年8月16日
建设快讯正文

龙湾区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龙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防止我区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1997]1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了《龙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龙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二OO四年八月九日

  主题词: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办公室 二OO四年八月九日印发

  打字:邵建芬 校对:方微

  龙湾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列入国家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公务和开展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包括货币资产、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下同);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用于从事盈利性活动的资产。

  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在不改变所有权性质的情况下,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租赁、承包(包括内部承包)、对外投资、兴办经济实体等多种经营形式从事盈利性活动的经济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

  (一)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

  (三)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经营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四)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五)其他方式。

  第五条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必须由非经营性资产占用单位提出申请,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申报表》(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初审后,向龙湾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资料:

  1、向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2、可行性方案;

  3、拟开办经济实体的章程草案;

  4、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出租、出借的意向书,草签的协议或合同;

  5、拟投出资产的清单;

  6、近期的财务报告;

  7、《产权登记证》;

  8、其它需提交的文件、证件及资料。

  龙湾区财政局根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提供的文件、证件以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六条非货币形态的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经审核同意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应当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资产价值进行评估,报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办理手续。

  第七条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产权仍属国家所有。非经营性资产占用单位对转作经营性的资产承担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监督责任。

  第八条国有非经营性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租赁、承包经营等形式转为经营性资产的,资产产权应在本单位账上单独反映,非经营性资产占用单位与经营性资产使用者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或协议。其经营性收入应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九条用国有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的,非经营性资产占用单位必须向区财政局办理资产转移和产权登记手续,并相应调整本单位资产、资金账目;该经济实体凭资产转移文件和《产权登记证》办理注册资本验资。

  第十条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根据省人民政府《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1997]13号)文件,由区财政局负责征收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后,应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有关财务及资产使用情况报表;涉及资产出让等产权变动的,必须报区财政局审批。

  第十二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或弄虚作假申报不实的,由区财政局督促其限期纠正并按《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已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应按本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龙湾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二OO四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201210120952575689.XLS

按照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本条信息受业主方委托独家指定在中国建设招标网 www.jszhaobiao.com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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