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湾区财政局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 所在地区: | 浙江-温州-龙湾区 | 发布日期: | 2021年8月12日 |
机关各科室、中心:
现将《龙湾区财政局财政专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龙湾区财政局
2013年12月31日
龙湾区财政局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局内部财政专户管理,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
第三条 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预算执行局统一管理。
第二章 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五条 开立财政专户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开立财政专户;
2.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协议条款规定开立财政专户;
3.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
第六条 开设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原则上不超过3个,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财政部门需开设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的,在同一家银行只允许开设1个。
其他性质相同或相似的资金原则上应在1个财政专户中分账核算。
第七条 各科室申请开立财政专户,需向预算执行局出具《财政专户开立申请表》和申请报告,由预算执行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再报省财政厅审批、财政部(国库司)核准后,统一办理开户手续。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开立财政专户的事由和必要性等,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开立财政专户所依据的文件;
2.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待缴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资金的,应提供本地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相关文件;
3.申请开立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资金或转贷转赠资金的,应提供与债权方或赠款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4.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的,应提供具体的情况说明和有关资金管理文件等。
开立财政专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财政专户备案表》(附件2),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因财政专户资金政策执行到期或资金使用完毕后,需要保留专户,变更为其它性质资金的,由科室出具开户申请表,并提供变更后的资金有效开户文件依据,由预算执行局报局领导审批后办理专户变更手续,并比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1.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
2.变更财政专户管理核算内容;
3.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名称、账号;
4.其他按规定须报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备案的变更事项。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相关财政专户,并比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1.开立财政专户依据的文件废止;
2.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政策已执行到期;
3.财政专户资金转入其他财政专户核算管理;
4.非税收入实现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
5.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已变更;
6.其他应撤销财政专户的情形。
应撤销财政专户内的资金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单一账户或转入其他财政专户。
第十条 除有特殊规定外,今后开立财政专户一律统一使用“龙湾区财政局”户名,以适应统一管理的需要。
第三章 开户银行选择与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专户开立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不得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银行经办机构开设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选择采取招投标和集体决策两种方式。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应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1.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的银行数量少于3家;
2.资金量较小,采取招投标方式成本相对较高;
3.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用招投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
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应通过财政局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并在会议记录中反映采用集体决策方式的原因、备选银行综合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最后决定等。
第十三条 应与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开户银行应提供的具体服务事项、违约责任的处理、财政部门和开户银行在保证财政专户资金安全中的职责、协议变更和终止条件等。
第十四条 建立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业务综合考评机制,定期对开户银行进行评估,对于评分结果不合格,或出现运营风险、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的开户银行,应及时更换。
第四章 专户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专户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分账核算,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财政专户中用于支出(或退付)的资金,原则上应按照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程序支付,具备条件的可比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
第十六条 按规定时限将应上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资金足额缴库,禁止将非税收入资金坐支和用于调节收入进度。
第十七条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外,预算安排的资金应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得转入财政专户。禁止将非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违规调入财政专户,禁止将财政专户资金借出周转使用,禁止违规改变财政专户资金用途,禁止利用财政专户资金对外提供担保质押。
第十八条 除应及时缴入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资金以及国家另有规定外,财政专户资金可在确保资金安全前提下采取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等方式开展保值增值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操作原则上应在开立财政专户的银行经办机构进行。确需在开户银行经办机构之外开展保值增值操作的,应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规定开展保值增值操作的代理银行选择方法、资金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等,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建立财政专户资金流量预测制度,科学预测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流量,合理确定用于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规模和期限,确保财政专户资金支付需要。
第二十一条 财政专户资金保值增值管理取得的收益(包括活期存款利息),除按照资金管理规定纳入本金统一核算或已指定用途外,应按规定上缴国库单一账户。对于按规定不上缴国库单一账户的保值增值管理收益,并准确区分收益的资金性质,不得改变收益的专门用途。
第二十二条 按照《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有关要求规范财政专户印鉴、票据、会计档案和会计核算管理,严格执行对账制度,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财政专户管理信息,对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情况等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应及时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相关负责人玩忽职守造成资金损失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领导责任;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内部职责分工
第二十五条 构建预算编制局、预算执行局和财政监督局“三位一体”财政组织机构体系,明确各科室管理职责分工,建立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内部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预算执行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财政专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管理;
2.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选择与管理;
3.财政专户资金管理;
4.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管理;
5.财政专户印鉴、票据、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七条 预算编制局的主要职责是:
1.提出相关资金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
2.登记业务台账;
3.财政专户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
第二十八条 财政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
1.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开立、变更、撤销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开户银行选择与考评情况;
3.监督检查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情况;
4.监督检查财政专户内待缴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资金上缴情况;
5.依据有关规定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预算执行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财政专户开立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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